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第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第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第六,有公司住所。
(二)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2.董事會和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3.監事會
4.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行
1.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2.發行新股
(二)股份轉讓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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