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
(一)巴塞爾協議的產生與發展
考試內容:熟悉巴塞爾協議的性質和作用;了解巴塞爾協議產生的背景和發展。
國際性銀行倒閉事件和國際貸款違約事件使得監管當局全面審視擁有廣泛國際業務的銀行監管問題,這是巴塞爾協議產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隨著金融國際化,必須要在金融監管上進行國際協調。
1975年2月,由國際清算銀行發起,西方十國集團以及瑞士和盧森堡等12國中央銀行成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在巴塞爾協議中,影響最大的是統一資本監管的1988年巴塞爾報告和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二)1988年巴塞爾報告
考試內容:掌握1988年巴塞爾報告的主要內容。
1988年巴塞爾報告——《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報告》,其主要內容是確認了監督銀行資本的可行的統一標準。
(1)資本組成
巴塞爾委員會將銀行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又稱為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股本和公開儲備,這部分至少占全部資本的50%。附屬資本又稱為二級資本,包括未公開儲備、資產重估儲備、普通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混合資本工具和長期次級債券。
(2)風險資產權重
風險資產權重就是根據不同類型的資產和表外業務的相對風險大小,賦予他們不同的權重,即0%、10%、20%、50%和100%。權重越大,表明該資產的風險越大。
(3)資本標準
所有簽約國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即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比率不得低于4%。
(4)過渡期安排。1987年年底~1992年年底
(三)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考試內容:掌握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了解三大支柱的主要內涵;熟悉巴塞爾協議在我國的實施情況。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以及市場約束。
(1)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過去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想,但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①對風險范疇的進一步拓展。當前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是委員會也注意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和破壞力。
②計量方法的改進。
③鼓勵使用內部模型。
④資本約束范圍的擴大。
(2)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希望監管當局擔當起三大職責:
①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
②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系統;
③加快制度化進程。
(3)市場約束——強調以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我國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但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我國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新協議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包括在內。
(四)巴塞爾協議在我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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