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您更好的學習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特地為您匯編了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四節資產評估的法定業務
一、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概述
按照相關立法的規定,某種經濟行為或某類資產必須經由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師進行評估的,此類業務即屬于法定業務。與非法定評估業務相比,法定資產業務通常是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事務,資產評估文件具有法定參考證明的性質,被賦予法定的參考效力。
二、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范圍
涉及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等規范。
(一)法律中有關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專門規定了國家出資企業的法定評估事項。該法第47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涉及應當報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的,應當將委托資產評估機構的情況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該條款強調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證券法》第17條規定,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報送的文件包括: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以及規定的其他文件。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拍賣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公路法》第61條規定,公路收費權出讓的最低成交價,以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為依據確定。
(二)行政法規中有關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規定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法定評估情形主要包括: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企業清算;國家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法定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中,申請人聘請資產評估機構對其資產狀況進行評估后,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規定,清算組可以依法變賣被撤銷的金融機構的有效資產;拍賣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有效資產的,應當按照具有資產評估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底價。
(三)部門規章中有關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規定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第六條規定,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收購非國有資產;(2)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破產、解散;(4)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產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9)資產涉訟;(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1)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2)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3)合并、分立、清算的;(4)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5)產權轉讓的;(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7)債權轉股權的:(8)債務重組的; (9)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10)處置不良資產的;(11)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12)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1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14)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問,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3)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4條規定,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并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
(四)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規定
《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規定,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準。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第5條規定,公開披露文件涉及資產評估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意見。
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資訊免費短信提醒 進入資產評估師考試論壇與更多學員進行交流>>>>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