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擬發行股票公司聘用審計機構等問題的通知》規定,擬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設立時應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承擔資產評估等業務。
(五)司法解釋中有關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l條規定,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為支付賠償金。其中財產已變賣的,按合法評估機構的估價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拍賣股權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4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依法保護金融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和相關財產進行評估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并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進行。
三、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特別規定
(一)知識產權占有單位資產評估的情形
知識產權占有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1.根據《公司法》規定,以知識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知識產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
3.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知識產權的;
4.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知識產權的:
5.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知識產權的;
6.國有企業收購或通過置換取得非國有單位的知識產權,或接受非國有單位以知識產權出資的;
7.國有企業以知識產權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使用,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8.確定涉及知識產權訴訟價值,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當事人要求評估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非國有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償還債務等經濟行為涉及知識產權的,可以參照國有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二)知識產權評估的實施
知識產權評估應當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評估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循有關的資產評估準則和規范。在評估過程中,要考慮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科學、客觀地分析知識產權預期收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資產評估機構在執行知識產權評估業務時,可以聘請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協助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于預知識產權評估業務和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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