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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會計工作的法律要求
二、利潤分配
公司的稅后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如果上年有虧損,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應當先用當年的利潤予以彌補。
2.扣除支付違反稅法繳納的滯納金和罰款、違反合同繳納的違約金和賠償金、支付沒收的財物損失等。
3.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50%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5.向股東分配紅利。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紅利。
三、公積金的用途
公積金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合并與分立的概念
1.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簽訂合并協議,依法定程序,合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并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稱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稱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二是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同時原公司解散。
(二)合并與分立的程序
1.公司合并應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重點掌握)公司合并時,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合并、分立后債權、債務的承擔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時,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略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和清算組。公司的清算,是指了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系,并依法分配公司財產。公司清算的具體事宜,由清算組負責組織進行。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的職權主要有:(1)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和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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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