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清算組按法定時間書面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債權人按法定時間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并提供證明材料和有關債權的說明。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在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3)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6)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公司在改制和合并、分立中的法律義務與責任
1.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2.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新公司承擔。
3.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承擔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4.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5.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并方承擔。企業吸收合并時,按《公司法》的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的,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兼并方的,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兼并方應承擔民事責任。兼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再向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兼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兼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6.企業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新設合并后的企業法人承擔。企業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后,被兼并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并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并后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7.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問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承擔。
8.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使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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