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事管理(1)
1.二級以上醫院成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人員組成為高級職稱的藥學、臨床醫學、護理、感染管理、行政崗位的。該組織為內部咨詢機構,不是行政管理部門,也不是常設機構。
2.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職責包括:(1)貫徹執行醫療衛生及藥事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2)推動藥物治療相關臨床診療指南與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制定與實施,監測和評估本機構藥物使用的情況,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指導臨床合理用藥;(3)制定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4)審核制定本機構藥事管理和藥學工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5)分析、評估用藥風險和藥品不良反應、藥品損害事件,并提供咨詢與指導;(6)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藥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合理用藥知識教育培訓;(7)監督和指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的臨床使用與規范化管理;(8)建立藥品遴選制度,審核本機構臨床科室申請的新購入藥品、調整藥品品種或者供應企業和申報醫院制劑等事宜;(9)向公眾宣傳安全用藥知識等。
3.藥學部門設置時,三級醫院設置藥學部(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二級科室);二級醫院設置藥劑科;其他醫療機構設置藥房。
4.二級以上醫院藥學部門負責人要求高級職稱加藥學或臨床藥學本科;其他醫療機構要求藥師職稱加專科學歷。
5.醫院藥師主要是處方審核、調配、不良反應監測、臨床用藥等具體職責。
6.醫療機構相關記錄中,驗收記錄、購進記錄、購銷記錄、銷售憑證——保存至超過有效期1年、但不少于3年;購進藥品的票據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首次購進藥品相關文件的復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7.對于臨床用量大、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藥品醫院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
8.對于獨家、專利生產的藥品醫院采用價格談判的采購方式。
9.對于臨床用量小、常用低價的藥品醫院直接掛網采購。
10.對于短缺藥品采用定點生產的方式。
11.麻醉、精神藥品、防止傳染病的免費用藥醫院按規定進行采購。
12.處方包括前記、正文和后記。
13.處方前記(患者信息)包括:醫療機構名稱、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麻醉和精一藥品處方還包括患者身份證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號。
14.處方正文(Rp或R開頭,藥品信息)包括: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15.處方后記(簽字蓋章)包括:醫師或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及人員簽名。
16.處方顏色:淡綠色——兒科,右上角標注“兒科”;淡黃色——急診,右上角標注“急診”;淡紅色——麻、精一,右上角標注“麻、精一”;白色——精二,右上角標注“精二”。
17.西藥、中成 藥可以一起開具處方,也可以單獨開具,每張不得超過5種藥品。
18.中藥飲片必須單獨開具處方。
19.處方中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若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
20.處方中醫療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的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21.處方中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有“遵醫囑”、“自用”等字句。
22.處方中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23.處方權獲取:(1)執業醫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獲取;(2)執業助理醫師經執業醫師簽名或蓋章后有效,鄉鎮村可以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3)試用期人員執業醫師審核簽字后有效;(4)進修醫師備案后有效。
24.執業醫師或藥師在本醫療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或調劑資格;醫師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
25.處方限量:(1)一般、精二處方:每張處方不超過7日常用量;(2)急診處方:不超過3日常用量(3)麻、精一:①普通患者:一次(注射劑)、3日常用量(其他劑型)、7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②疼痛患者:3日常用量(注射劑)、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15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4)住院患者逐日開具,每張處方1日常用量;(5)特殊藥品:①哌替啶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②二氫埃托啡(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內使用)一次常用量;③哌醋甲酯不超過15日常用量。
26.處方審核內容包括合法性審核、規范性審核和適宜性審核。
27.處方審核的基本要求:(1)藥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調配處方,應當進行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2)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28.處方合法性審核包括:(1)處方開具人是否取得醫師資格,并執業注冊;(2)處方開具時,處方醫師是否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3)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29.處方適宜性審核包括:(1)西藥及中成 藥處方,審核項目:①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②處方用藥與診斷是否相符;③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和相互作用現象;④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適宜;⑤劑量、用法的正確性,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⑥是否有配伍禁忌;⑦是否有用藥禁忌;⑧靜脈輸注的藥品給藥速度是否適宜;(2)中藥飲片,審核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30.四查十對:(1)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2)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3)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4)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31.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零售藥店處方必須保留2年以上備查。
3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冊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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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