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架構
(一)監管體系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管體系一般包括履約監管、行政監管、公眾監管等三個方面。實施方案中應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為項目設計出合理、全面、可操作的監管體系。
(二)各階段的政府監管
對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而言,項目合作期內包括準備期、建設期、運營期、移交等四個階段中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案在構建合理的監管體系之后,需要根據項目情況,對不同階段內的監管內容、監管措施等提出合理化建議。
1.項目前期的政府管控
政府前期工作的管控體系可以包括:掌握前期咨詢單位、設計單位的選擇權;委托第三方對各階段成果進行咨詢論證;重大項目在設計階段委托設計監理等。
2.采購及招標的政府管控
實施方案中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與政府方管理意愿,對該部分內容在以下兩個方面提出建議方案:
(1)政府方是否增加特別的監管措施
(2)監理、施工總承包、主要設備(如軌道交通車輛)等在采購或招標環節是否由政府方提出特別要求
3.項目建設的政府管控
建設期政府的監管應結合監管架構中的監管體系、監管建議,針對性地提出本階段政府采取的監管手段以及對社會資本(項目公司)的要求。
4.項目運營維護的政府管控
運營期政府的監管同樣應結合監管架構中的監管體系、監管建議,針對性地提出本階段政府采取的監管手段以及對社會資本(項目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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