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顧問的持續督導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并購重組的規定,自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并等事項完成后的規定期限內,財務顧問承擔持續督導責任。財務顧問應當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等方式,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續督導工作:
(1)督促并購重組當事人按照相關程序規范實施并購重組方案,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的義務。
(2)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規范運作。
(3)督促和檢查申報人履行對市場公開做出的相關承諾的情況。
(4)督促和檢查申報人落實后續計劃及并購重組方案中約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
(5)結合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核查并購重組是否按計劃實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其實施效果是否與此前公告的專業意見存在較大差異,是否實現相關盈利預測或者管理層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出具持續督導意見,并在前述定期報告披露后的1 5日內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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