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1.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的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者占凈資產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后,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6)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5個交易日內披露公司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2.暫停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仍然為負;
(2)因上述第(2)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注冊會計師仍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因上述第(3)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仍超過1億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5個交易日內披露公司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3.恢復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1)因暫停上市第(1)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股東權益為正。
(2)因暫停上市第(2)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該情形已消除。
(3)因暫停上市第(3)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不超過5000萬元或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下。
(4)因暫停上市第(4)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已全部歸還。
(5)因暫停上市第(5)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暫停上市的,在其后12個月內沒有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4.終止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1)因暫停上市第(1)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仍為負的。
(2)因暫停上市第(2)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因暫停上市第(3)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5000萬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上。
(4)因暫停上市第(4)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后,公司首個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未全部歸還。
(5)因暫停上市第(5)項所述情形被暫停上市的,其后12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6)因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第(6)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90個交易日內,沒有出現過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高于每股面值。
(7)因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第(7)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其后120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
(8)因暫停上市第(1)、(2)、(3)、(4)項情形被暫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后經審計的首個中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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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