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價格法
1.經營者權利
經營者享有如下權利:
(1)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3)制訂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4)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2.政府定價的商品
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1)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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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