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人參與一項工程的投標,在其投標文件中,基礎工程的工期為4個月,報價為1200萬元;主體結構工程的工期為12個月,報價為3960萬元。該承包人中標并與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規定,無工程預付款,每月工程款均于下月末支付,提前竣工獎為30萬元/月,在最后1個月結算時支付。
簽訂施工合同后,該承包人擬定了以下兩種加快施工進度的措施:
(1)開工前夕,采取一次性技術措施,可使基礎工程的工期縮短1個月,需技術措施費用60萬元;
(2)主體結構工程施工的前6個月,每月采取經常性技術措施,可使主體結構工程的工期縮短1個月,每月末需技術措施費用8萬元。
假定貸款月利率為1%,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合同規定收到工程款(現值系數見表3-1)。
問題:
1.若按原合同工期施工,該承包人基礎工程款和主體結構工程款的現值分別為多少?
2.該承包人應采取哪種加快施工進度的技術措施方案使其獲得最大收益?
3.畫出在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均采取加快施工進度技術措施情況下的該承包人的現金流量圖。
(計算結果均保留兩位小數)
【答案】:
問題1:
(1)基礎工程每月工程款A1=1200/4=300萬元
基礎工程每月工程款的現值為:
PV1=A1(P/A,1%,4)(P/F,1%,1)=300×3.902×0.990=1158.89萬元
(2)主體結構工程每月工程款A2=3960/12=330萬元
主體結構工程款的現值為:
PV2=A2(P/A,1%,12)(P/F,1%,5)=330×11.255×0.951=3532.16
問題2:
該承包商可采用以下三種加快施工進度的技術措施方案。
(1)僅加快基礎工程的施工進度,則
PV基礎=400(P/A,1%,3)(P/F,1%,1)+330(P/A,1%,12)(P/F,1%,4)+30(P/F,1%,16)-60=400×2.941×0.990+330×11.255×0.961+30×0.853-60=4699.52萬元
(2)僅加快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進度,則
PV結=300(P/A,1%,4)(P/F,1%,1)+360(P/A,1%,11)(P/F,1%,5)+30(P/F,1%,16)-8(P/A,1%,6)(P/F,1%,4)=300×3.902×0.990+360×10.368×0.951+30×0.853-8×5.795×0.961=4689.52萬元
(3)既加快基礎工程的施工進度,又加快主體結構工程
的施工進度,則:
PV=400(P/A,1%,3)(P/F,1%,1)+360(P/A,1%,11)(P/F,1%,4)+60(P/F,1%,15)-60-8(P/A,1%,6)(P/F,1%,3)=400×2.941×0.990+360×10.368×0.961+60×0.861-60-8×5.795×0.971=4698.19萬元
由計算結果看出,僅加快基礎工程施工進度的技術措
施方案能獲得較大收益。
問題3:
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均采取加快施工進度技術措施情況下的現金流量如圖3-1所示。
造價師備考必看:
(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