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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第五章第一節

發表時間:2019/9/6 9:25: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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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設頂目施工階段合同 價款的調整和結算

第一節合同價款調整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實行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合同雙方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款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不實行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合同雙方依據雙方確定的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在工程施工階段,由于項目實際情況的變化,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可能會出現變動。為合理分配雙方的合同價款變動風險.,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價款的調整事件、調整方法及調整程序。

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的若干事項,.大致包括五大類:①法規變化類,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變化事件;②工程變更類,主要包括工程變更、項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等事件;③物價變化類,主要包括物價波動、暫估價事件;④工程索賠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索賠等事件;⑤其他類,主要包括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現場簽證根據簽證內容,有的可歸于工程變更類,有的可歸于索賠類,有的可能不涉及合同價款調整。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規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合同價款的風險,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承擔。

1.基準日的確定

為了合理劃分發承包雙方的合同風險,施工合同中應當約定一個基準日,對于基準日之后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招標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應當由發包人承擔。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對于不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一般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的第28天作為基準日。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在合同工程基準日之后發生變化,且因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價發生增減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但是,如果有關價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等價格)的變化已經包含在物價波動事件的調價公式中,則不再予以考慮。

3.工期延誤期間的特殊處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在工程延誤期間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變化的,造成合同價款增加的,合同價款不予調整;造成合同價款減少的,合同價款予以調整。

二、工程變更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是合同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對合同工程的工作內容、工程數量、質量要求、施工順序與時間、施工條件、施工工藝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條件等的改變。工程變更指令發出后,應當迅速落實指令,全面修改相關的各種文件。承包人也應當抓緊落實,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實變更指令,則擴大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1.工程變更的范圍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規定,工程變更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2.工程變更的價款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工程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且工程變更導致的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足15%時,采用該項目的單價。直接采用適用的項目單價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藝和方法相同,也因此增加關鍵線路上工程的施工時間。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或總價調整。采用類似的項目單價的前提是_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藝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關鍵線路上工程的施工時間,可僅就其k更后的差異部分,參考類似的項目單價由發承包雙方協商新的項目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①實際招標的工程:

(5.1.1)

①不實行招標的工程:(5.2.2)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標價、招標控制價或報價值、施工圖預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參考)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并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

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前述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除安全文明施工費外,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按照公式(5.1.1)或(5.1.2)得出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3)刪減工程或工作的補償。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二)項目特征不符

1.項目特征描述

項目的特征描述是確定綜合單價的重要依據之一,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應依據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征描述,確定其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邊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三)工程量清單缺項

1.清單缺項漏項的責任

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因此,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否準確和完整,其責任應當由提供工程量清單的發包人負責,作為投標人的承包人不應承擔因工程量清單的缺項、漏項以及計算錯誤帶來的風險與損失。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1)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造成新增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于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后,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關于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準后,按照工程變更事件中的有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經發包人批準的圖紙)進行施工,按照現行國家工程量計算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

2.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若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出現偏差,或者因工程變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該偏差對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將產生影響,是否調整綜合單價以及如何調整,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則辦理:

(1)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對綜合單價的調整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至于具體的調整方法,可參見公式(5.1.3)和公式(5.1.4)。

1)當Q1>1.15Q0時:

S=1.15Q0×P0+(Q1-1.15Q0)×P1 (5.1.3)

2) 當Q1<0.85Q0時:

S=Q1XP1 (5.1.4)

式中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3)新綜合單價Pi的確定方法。新綜合單價Pt的確定,一是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二是與招標控制價相聯系,當工程量偏差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時,工程量偏差項目綜合單價的調整可參考公式(5.1.5)和公式(5.1.6):

①當P0

P1按照P2×(1-L)×(1-15%)調整 (5.1.5)

①當P0>P2×(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

P1按照P2×(1+15%)調整 (5.1.6)

③P0>P2×(1-L)×(1-15%)且P0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2——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

L—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例5.1.1】某工程項目招標工程量清單數量為1520m3,施工中由于設計變更調增為1824m3,該項目招標控制價綜合單價為350元,投標報價為406元,應如何調整?

解:1824/1520=120%,工程量增加超過15%,需對單價做調整。

P2×(1+15%)=350×(1+15%)=402.50元<406元

該項目變更后的綜合單價應調整為402.50元。

S=1520×(1+15%)×406+(1824-1520×1.15)×402.50=709688+76×402.50=740278(元)

(2)總價措施項目費的調整。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包括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偏差)超過15%,且該變化引起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該措施項目是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對措施項目費的調整原則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至于具體的調整方法,則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五)計曰工

1.計日工費用的產生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人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人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2.計日工費用的確認和支付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工程變更的有關的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與進度款同期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總表,以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人進度款支付。

三、物價變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_)物價波動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臺班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發承包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有兩種:一種是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另一種是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如沒有約定,則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超過部分的價格按兩種方法之一進行調整。

1.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的方法,主要適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種較少,但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壩等。

(1)價格調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臺班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價格調整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款:

△P=P0[A+(×+×+×+···+×)-1] (5.1.7)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根據進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終結清等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

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根據進度付款、竣工付款和

最終結清等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

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的價格代替。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2)權重的調整。按變更范圍和內容所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

(3)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對于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或竣工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或竣工曰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例5.1.2】某直轄市城區道路擴建項目進行施工_招標,投標截止日期為2011年8月1日。通過評標確定中標人后,簽訂的施工合同總價為80000萬元,工程于2011年9月20日開工。施工合同中約定:①預付款為合同總價的5%,分10次按相同比例從每月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還。②工程進度款按月支付,.進度款金額包括:S月完成的清單子目的合同價款;當月確認的變更、索賠金額;當月價格調整金額;扣除合同約定應當抵扣的預付款和扣留的質量保證金。③質量保證金從月進度付款中按5%扣留,最高扣至'合同總價的5%。④工程價款結算時人工單價、鋼材、水泥、瀝青、砂石料以及機具使用費采用價格指數法給承包商以調價補償,各項權重系數及價格指數如表5.1.1所列。根據表5.1.2所列工程前4個月的完成情況,計算11月份應當實際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數額。

表5. 1.1工程調價因子權重系數及造價指數

人工鋼材水泥源青砂石料機具使用費定值部分

權重系數0.120.100.080,150.120.100.33

2011年7月指數91.7元/日78.95106.9799.92114.57115.18'—

2011年8月指數91.7元/日82.44106.8099.13114.26115.39—

2011年9月指數91.7元/日86.53108.1199.09114.03115.41—

2011年10月指數95.96元/日85.84106.8899.38113.01114.94—

2011年11月指數95.96元/日86.75107.2799.66116.08114.91—

2011.年12月指數101.47元/日87.80.128.3799.85126.26116.41—

表5.1.2 2011年9月?12月工程完成情況

金額(萬元)

支付項目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

截至當月完成的清單子目價款1200351069509840

當月確認的變更金額(調價前)060-110100

當月確認的索賠金額(調價前)0103050

解:(1)計算11月份完成的清單子目的合同價款:6950—3510=3440(萬元).

(2)計算11月份的價格調整金額:

說明:①由于當月的變更和索賠金額不是按照現行價格計算的,所以應當計算在調價基數內;②基準日為2011年7月3日,所以應當選取7月份的價格指數作為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③人工費缺少價格指數,可以用相應的人工單價代替。

價格調整金額=(3440-110+30)×[(0.33+0.12×)+0.08×]

=3360×[(0.33+0.1256+0.1099+0.0802+0.1496+0.1216+0.0998)-1]

=3360×0.0167=56.11(萬元)

(3)計算11月份應當實際支付的金額:

1)11月份的應扣預付款:80000X5%+10=400(萬元)

2)11月份的應扣質量保證金:(3440—110+30+56.11)X5%=170.81(萬元)

3)11月份應當實際支付的進度款金額=(3440—110+30+56.11-400-170.81)=2845.30(萬元)

2.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的方法,主要適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種較多,相對而言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小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

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施工機具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機具臺班單價或施工機具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應由發包人復核,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款差額的依據。

(1)人工單價的調整。人工單價發生變化時,發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2)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的調整。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根據發承包雙方約定的風險范圍,按以下規定進行調。

1)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2)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3)如果承包人投標報價中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單價,工程施工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4)承包人應當在采購材料前將采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確認用于本合同工程時,發包人應當確認采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后3個工作日不予答復的,視為已經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如果承包人未報經發包人核對即自行采購材料,再報發包人確認調整合同價款的,如發包人不同意,則不作調整。

【例5.1.3】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承擔的鋼筋價格風險幅度為±5%,超出部分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造價信息法調差。已知投標人投標價格、基準期發布價格分別為2400元/t、2200元/t,2015年12月、2016年7月的造價信息發布價分別為2000元/t、2600元/t。則該兩月鋼筋的實際結算價格應分別_為多少?

解:(1)2015年12月信息價下降,應以較低的基準價基礎計算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2200×(1-5%)=2090(元/t)。

因此鋼筋每噸應下浮價格=2090-2000=90(元/t)。

2015年12月實際結算價格=2400-90=2310(元/t)。

(2)2016年7月信息價上放,應以較高的投標價格為基礎計算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2400X(1+5%)=2520(元/t)。

因此鋼筋每噸應上調價格=2600-2520=80(元/t)。.

2016年7月實際結算價格=2400+80=2480 (元/t)。

(3)施工機具臺班單價的調整。施工機具臺班單價或施工機具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范圍時,按照其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二)暫估價

暫估價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

(1)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依法確定中標價格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

(1)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前述工程變更事件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2)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方法、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2)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3)專業工程依法進行招標后,以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四、工程索賠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范圍一般包括因戰爭、敵對行動(無論是否宣戰)、入侵、外敵行為、軍事政變、恐怖主義、騷動、暴動、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合同雙方當事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罷工、停工、爆炸、火災等,以及當地氣象、地震、衛生等部門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以及具體的判斷標準。

2.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

(1)費用損失的承擔原則。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工期的處理。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與誤期賠償

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趕工費用。發包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趕工費用的主要內容包括:

1)人工費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人人工的報酬,不經濟使用人工的補貼等;

2)材料費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經濟使用材料而損耗過大,材料提前交貨可能增加的費用、材料運輸費的增加等;

3)機械費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機械設備投人,不經濟的使用機械等。

(2)提前竣工獎勵。發承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條款,明確每日歷天應獎勵額度。約定提前竣工獎勵的,如果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早于計劃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數和合同約定的每日歷天應獎勵額度的乘積計算的提前竣工獎勵。一般來說,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獎勵的最高限額(如合同價款的5%)。提前竣工獎勵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每日歷天的趕工補償額度,此項費用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人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2.誤期賠償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的,承包人應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歷天應賠償額度。如果承包人的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實際延誤天數和合同約定的每日歷天應賠償額度的乘積計算的誤期賠償費。一般來說,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如合同價款的5%)。誤期賠償費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并應在結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或單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項(或單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或單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三)索賠

1.索賠的概念及分類

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而向對方提出工期和(或)費用補償要求的行為。

(1)按索賠的當事人分類。根據索賠的合同當事人不同,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

1)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索賠。該類索賠發生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既包括承包人向發包人的索賠,也包括發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但是在工程實踐中,經常發生的索賠事件,大都是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的,本教材中所提及的索賠,如果未作特別說明,即是指此類情形。

2)總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的索賠。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事件發生后,無論是發包人的原因還是總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總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而不能直接向發包人提出。

(2)按索賠目的和要求分類。稂據索賠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

1)工期索賠。工期索賠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補償要求的行為。工期順延的要求獲得批準后,不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擔拖期違約賠償金的責任,而且承包人還有可能因工期提前獲得趕工補償(或獎勵)。

2)費用索賠。費用索賠是指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費用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而向對方提出增加費用要求的行.為。

(3)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根據索賠事件的性質不同,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

1)工程延誤索賠。因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或因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拖延,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2)加速施工索賠。由于發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額外開支,承包人提出的索賠。

3)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包人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工程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或)費用增加,承包人就此提出索賠。

4)合同終止的索賠。由于發包人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合同非正常終止,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發包人可以就此提出索賠。

5)不可預見的不利條件索賠。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施工現場遇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預見的不利施工條件或外界障礙,例如地質條件與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出現不可預見的地下水、地質斷層、溶洞、地下障礙物等,承包人可以就因此遭受 的損失提出索賠。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賠。工程施工期間,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而遭受損失的一方, 可以根據合同中對不可抗力風險分擔的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索賠。

7)其他索賠。如因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上漲、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 賠。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條款中,按照引起索賠事件的原因不 同,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索賠可能給予合理補償工期、費用和(或)利潤的情況,分別做 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引起承包人索賠的事件以及可能得到的合理補償內容如表5.1.3所示。

表5.1.3《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承包人的索賠事件及可補償內容

序號條款號索賠事件可補償內容._

工期費用利潤

11. 6. 1遲延提供圖紙√√√

21. 10. 1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

32. 3遲延提供施工場地√√√

44. 11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質條件√√

5 -5.2.4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村料、工程設備 √

65. 2. 6發包人提供村料、工程設備不合格或遲延提供或變更交貨

地點√√√

78. 3承包人依據發包人提供的錯誤資料導致測量放線錯誤√√√

89. 2. 6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 √

911. 3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10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導致工期延誤√

1111. 6承包人提前竣工 √

1212.2發包人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

1312.4.2工程暫停后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

1413. 1. 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工程返工√√√

1513. 5. 3監理人對已經覆蓋的隱蔽工程要求重新檢查且檢查結果合格√√√

1613. 6. 2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造成工程不合格√√√

1714. 1. 3承包人應監理人要求對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重新檢驗且檢驗結果合格√√√

1816.2基準日后法律的變化 √

1918. 4. 2.發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2018. 6. 2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試運行失敗 √

續表5. 1.3

序號條款號索賠事件可補償內容

工期費用利潤

2119. 2. 3工程移交后因發包人原因出現新的缺陷或損壞的修復 √

2219. 4工程移交后因發包人原因出現的缺陷修復后的試驗和試運行 √

2321. 3. 1 (4)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復工程 √

2421.3.1 (4)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誤

2522. 2. 2因發包人違約導致承包人暫停施工,√√√

2.索賠的依據和前提條件

(1)索賠的依據。提出索賠和處理索賠都要依據下列文件或憑證: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賠中最關鍵和最主要的依據,工程施工期間,發承包雙方關于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也是索賠的重要依據。

2)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作為工程索賠的依據,但應當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為工程合同的適用法律。

3).國家、部門和地方有關的標準、規范和定額。對于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是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的;對于非強制性標準,必須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索賠的依據。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索賠事件有關的各種憑證。這是承包人因索賠事件所遭受費用或工期損失的事實依據,它反映了工程的計劃情況和實際情況。

(2)索賠成立的條件。承包人工程索賠成立的基本條件包括:

1)索賠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索賠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發生的;

3)承包人已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索賠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3.費用索賠的計算

(1)索賠費用的組成。對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賠,承包人可索賠的具體費用內容是不完全一樣的。但歸納起來,索賠費用的要素與工程造價的構成基本類似,一般可歸結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分包費、施工管理費、利息、利潤、保險費等。

1)人工費。人工費的索賠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所花費的人工費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加班勞動;法定人工費增長;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費用;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停工的人員窩工費和工資上漲費等。在計算停工損失中人工費時,通常采取人工單價乘以折算系數計算。

2)材料費。材料費的索賠包括:由于索賠事件的發生造成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期間的材料價格上漲和超期儲存費用。材料費中應包括運輸費,倉儲費,以及合理的損耗費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損壞失效,則不能列入索賠款項內。

3)施工機具使用費。主要內容為施工機械使用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的索賠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所增加的機械使用費;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機械使用費;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錯誤或遲延導致機械停工的臺班停滯費。在計算機械設備臺班停滯費時,不能按機械設備臺班費計算,因為臺班費中包括設備使用費。如果機械設備是承包人自有設備,一般按臺班折舊費、人工費與其他費之和計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賃的設備,一般按臺班租金加上每臺班分攤的施工機械進出場費計算。

4)現場管理費。現場管理費的索賠包括承包人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以及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期期間的現場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通信費、交通費等。

現場管理費索賠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現場管理費索賠金額=索賠的直接成本費用×現場管理費率(5.1.8)

其中,現場管理費率的確定可以選用下面的方法:①合同百分比法,即管理費比率在合同中規定;②行業平均水平法,即采用公開認可的行業準費率;③原始估價法,即采用投標報價時確定的費率;④歷史數據法,即采用以往相似工程的管理費率。

5)總部(企業)管理費。總部管理費的索賠主要指的是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期間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總部提交的管理費,包括總部職工工資、辦公大樓折舊、辦公用品、財務管理、通信設施以及總部領導人員赴工地檢查指導工作等開支。總部管理費索賠金額的計算,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方法。通常可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①按總部管理費的比率計算:

總部管理費索賠金額=(直接費索賠金額+現場管理費索賠金額)×總部管理費比率(%)(5.1.9)

其中,總部管理費的比率可以按照投標書中的總部管理費比率計算(一般為3%?8%),也可以按照承包人公司總部統一規定的管理費比率計算。

②按已獲補償的工程延期天數為基礎計算。該公式是在承包人已經獲得工程延期索賠的批準后,進一步獲得總部管理費索賠的計算方法,計算步驟如下:

i)計算被延期工程應當分攤的總部管理費:

延期工程應分攤的總部管理費=同期公司計劃總部管理費(5.1.10)

ii)計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總部管理費:

延期工程的日平均總部管理費=(5.1.11)

iii)計算索賠的總部管理費:

索賠的總部管理費=延期工程的日平均總部管理費X工程延期的天數(5.1.12)

6)保險費。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時,承包人必須辦理工程保險、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項保險的延期手續,對于由此而增加的費用,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賠。

7)保函手續費。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延期時,承包人必須辦理相關履約保函的延期手續,對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續費,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賠。

8)利息。利息的索賠包括:發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發包人遲延退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利息;承包人墊資施工的墊資利息;發包人錯誤扣款的利息等。至于具體的利率標準,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9)利潤。一般來說,由于工程范圍的變更、發包人提供的文件有缺陷或錯誤、發包人未能提供施工場地以及因發包人違約導致的合同終止等事件引起的索賠,承包人都可以列入利潤。比較特殊的是,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通用合同條款第11.3款的規定,對于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導致的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潤(參見表5.1.4)。索賠利潤的計算通常是與原報價單中的利潤百分率保持一致。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由于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是綜合單價,已經包含了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在索賠計算中不應重復計算。

同時,由于一些引起索賠的事件,同時也可能是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如工程變更、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物價波動等>,因此,對于已經進行了合同價款調整的索賠事件,承包人在費用索賠的計算時,不能重復計算。

10)分包費用。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分包工程費用增加時,分包人只能向總承包人提出索賠,但分包人的索賠款項應當列人總承包人對發包人的索賠款項中。分包費用索賠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賠費用,一般也包括與上述費用類似的內容索賠。

(2)費用索賠的計算方法。索賠費用的計算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通常有三種,即實際費用法、總費用法和修正的總費用法。

1)實際費用法。實際費用法又稱分項法,即根據索賠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或成本增加,按費用項目逐項進行分析、計算索賠金額的方法。這種方法比較復雜,但能客觀地反映施工單位的實際損失,比較合理,易于被當事人接受,在國際工程中被廣泛采用。

由于索賠費用組成的多樣化,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賠,承包人可索賠的具體費用內容有所不同,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于實際費用法所依據的是實際發生的成本記錄或單據,因此,在施工過程中,系統而準確地積累記錄資料是非常重要的。

2)總費用法。總費用法,也被稱為總成本法,就是當發生多次索賠事件后,重新計算工程的實際總費用,再從該實際總費用中減去投標報價時的估算總費用,即為索賠金額。總費用法計算索賠金額的公式如下:

索賠金額=實際總費用-投標報價估算總費用(5.1.13)

但是,在總費用法的計算方法中,沒有考慮實際總費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組織不善)而增加的費用,投標報價估算總費用也可能由于承包人為謀取中標而導致過低的報價,因此,總費用法并不十分科學。只有在難于精確地確定某些索賠事件導致的各項費用增加額時,總費用法才得以采用。

3)修正的總費用法。修正的總費用法是對總費用法的改進,即在總費用計算的原則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為合理。修正的內容如下:

①將計算索賠款的時段局限于受到索賠事件影響的時間,而不是整個施工期;

②只計算受到索賠事件影響時段內的某項工作所受影響的損失,而不是計算該時段內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損失;

③與該項工作無關的費用不列入總費用中;

④對投標報價費用重新進行核算,即按受影響時段內該項工作的實際單價進行核算,乘以實際完成的該項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調整后的報價費用。

按修正后的總費用計算索賠金額的公式如下:

索賠金額=某項工作調整后的實際總費用一該項工作的報價費用(5.1.14)

修正的總費用,法與總費用法相比,有了實質性的改進,它的準確程度已接近于實際費用法。

【例5.1.4】某施工合同約定,、施工現場主導施工機械一臺,由施工企業租得,臺班單價為300元/臺班,租賃費為100元/臺班,人工工資為40元/工日,窩工補貼為10元/工日,以人工費為基數的綜合費率為35%,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①出現異常惡劣天氣導致工程停工2天,人員窩工30個工曰;②因惡劣天氣導致場外道路中斷搶修道路用工20工曰;③場外大面積停電,停工2天,人員窩工10工日。為此,施工企業可向業主索賠費用為多少。

解:各事件處理結果如下:

(1)異常惡劣天氣導致的停工通常不能進行費用索賠。

(2)搶修道路用工的_索賠額=20×40×(1+35%)=1080(元)

(3)停電導致的索賠額=2×100+10×10=300(元)

總索賠費用=1080+30.0=1380(元)

4.工期索賠的計箕

工期索賠,一般是指承包人依據合同對由于因非自身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向發包人提出的工期順延要求。

(1)工期索賠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在工期索賠中特別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劃清施工進度拖延的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屬于不可原諒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的延誤,才是可原諒的延期。有時工程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雙方責任,此時監理人應進行詳細分析,分清責任比例,只有可原諒延期部分才能批準順延合同工期。可原諒延期,又可細分為可原諒并給予補償費用的延期和可原諒但不給予補償費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的影響并未導致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大多屬于發包人應承擔風險責任事件的影響,如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影響的停工等。

2)被延誤的工作應是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只有位于關鍵線路上工作內容的滯后,才會影響到竣工日期。但有時也應注意,既要看被延誤的工作是否在批準進度計劃的關鍵路線上',又要詳細分析這一延誤對后續工作的可能影響。因為若對非關鍵路線工作的影響時間較長,超過了該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時間,也會導致進度計劃中非關鍵路線轉化為關鍵路線,其滯后將影響總工期的拖延。此時,應充分考慮該工作的自由時間,給予相應的工期順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進度計劃。

(2)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主要包括:

1)合同約定或雙方認可的施工總進度規劃;

2)合同雙方認可的詳細進度計劃;

3)合同雙方認可的對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氣象資料;

5)業主或工程師的變更指令;

6)影響工期的干擾事件;

7)受干擾后的實際工程進度等。

(3)工期索賠的計算方法。

1)直接法。如果某干擾事件直接發生在關鍵線路上,造成總工期的延誤,可以直接將該干擾事件的實際干擾時間(延誤時間)作為工期索賠值。

2)比例計算法。如果某干擾事件僅僅影響某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對總工期的影響,可以采用比例計算法。

①已知受干擾部分工程的延期對間:

工期索賠值=受干擾部分工期拖延時間×(5.1.15)

②已知額外增加工程量的價格:

工期索賠值=原合同總工期×(5.1.16)

比例計算法雖然簡單方便,但有時不符合實際情況,而且比例計算法不適用于變更施工順序、加速施工、刪減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賠。

3)網絡圖分析法。網絡圖分析法是利用進度計劃的網絡圖,分析其關鍵線路。如果延誤的工作為關鍵工作,則延誤的時間為索賠的工期;如果延誤的工作為非關鍵工作,當該工作由于延誤超過時差限制而成為關鍵工作時,可以索賠延誤時間與時差的差值;若該工作延誤后仍為非關鍵工作,則不存在工期索賠問題。

該方法通過分析干擾事件發生前和發生后網絡計劃的計算工期之差來計算工期索賠值,可以用于各種干擾事件和多種干擾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賠。

(4)共同延誤的處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兩、三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稱為“共同延誤”。在這種情況下,要具體分析哪一種情況延誤是有效的,應依據以下原則:

1)首先判斷造成拖期的哪一種原因是最先發生的,即確定“初始延誤”者,它應對工程拖期負責。在初始延誤發生作用期間,其他并發的延誤者不承擔拖期責任。

2)如果初始延誤者是發包人原因,則在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長,又可得到經濟補償。

3)如果初始延誤者是客觀原因,則在客觀因素發生影響的延誤期內,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長,但很難得到費用補償。

4)如果初始延誤者是承包人原因,則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期內,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補償,也不能得到費用補償。

五、其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

其他類合同價款調整事項主要指現場簽證。現場簽證是指發包人或其授權現場代表(包括工程監理人、工程造價咨詢人)與承包人或其授權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做的簽認證明。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出現現場簽證事件的,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1.現場簽證的提出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現合同工程內容因場地條件、地質水文、發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時,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可,作為合同價款調整的依據。

2.現場簽證的價款計算

(1)現場簽證的工作如果已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現場簽證報告中僅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臺班的數量。

(2)如果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當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具臺班的數量及其單價。

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增加合同價款,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經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并確認后的現場簽證表如表5.1.4所示。

3.現場簽證的限制

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實施相關工作的,除非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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