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規定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行為關系為目的;民事法律行為依
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民事法律行為是經法律確認和認可的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二、代理及其種類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活動涉及三方主體,其整體是代理法律關系,又包含著三部分內容: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說通過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能夠在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
②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③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①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②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礎法律關系之上,可以是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工作職務關系,而多數是委托合同關系。
③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主要發生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
4.無權代理及其后果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即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得不到本人追認,第三人也沒有撤銷其意思表示,則該代理行為無效,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5.表見代理及其后果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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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