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6个男人灌了一夜精子_欧美chengren_欧美精品亚洲网站_女女互磨高h文

當前位置:

銀行招聘考試綜合知識考點銀行資本管理

發表時間:2015/2/13 14:35:4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注公眾號

第四章銀行管理

第二節 資本管理

一、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1.銀行資本的概念

銀行通常在三個意義上使用“資本”概念,即財務會計、銀行監管、內部風險管理,所對應的概念分別是會計資本、監管資本、經濟資本。

(1)會計資本

會計資本也稱賬面資本,指銀行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我國商業銀行的會計資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投資重估儲備、一般風險準備等。會計資本反映銀行實際擁有的資本水平,是銀行資本金的靜態反映,與銀行面對的實際風險并無關聯。

(2)監管資本

監管資本是銀行監管當局為了滿足監管要求、促進銀行審慎經營、維持金融體系穩定而規定的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從外部監管者最關心的問題是銀行體系的安全性、穩健性和公平性。

(3)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是銀行內部管理人員根據銀行所承擔的風險計算的、銀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資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銀行實際承擔的損失超出預計損失的那部分損失,是防止銀行倒閉的最后防線,在銀行實踐中變得越來越重要,成為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直接與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掛鉤,因此也稱為風險資本。

2.銀行資本的作用

銀行資本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滿足銀行正常經營對長期資金的需要;吸收損失;限制銀行業務過度擴張和承擔風險;維持市場信心;為銀行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驅動力。

二、監管資本的要求及管理(★★★★★)

1.《巴塞爾資本協議》修訂背景下的資本管理要求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資本協議》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資本協議》(也稱“巴塞爾協議工”),主要有四部分內容:①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l00%;②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50%、l00%四個風險檔次;③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④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6月正式發表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簡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也稱“巴塞爾協議II”),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基礎上,新增了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提出了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的新規定,形成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

①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資本充足率一(資本一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12.5倍的操作風險資本)

②第二支柱:外部監管。為保證最低資本要求的實現,《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可以采取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情況。

③第三支柱:市場約束。《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特別強調提高銀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銀行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風險敞El及風險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過程等。

(3)《第三版巴塞爾協議》

巴塞爾委員會于2010年12月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也稱“巴塞爾協議Ⅲ”)。

①嚴格資本要求。巴塞爾協議Ⅲ進一步提高了監管資本的最低要求,普通股一級資本充足率(普通股一級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由原來的2%提高至4.5%,一級資本充足率由4%提高至6%,總資本充足率維持8%不變。在此基礎上又提出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要求,使得實際的總資本充足率要求達到10.5%。

②建立國際統一的流動性監管框架。流動性覆蓋比率(高質量流動資產/未來30日的現金凈流出重)反映了壓力狀態下銀行短期流動性水平;凈穩定融資比率(可用穩定資金來源/業務所需的穩定資金需要)反映了銀行長期流動性水平。

③加強市場約束和公司治理。為緩解銀行對外部信用評級的過度依賴,巴塞爾協議Ⅲ進一步強化了對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要求,將《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信用評級機構行為準則》的相關規定納入巴塞爾協議的資本框架中。

④緩解銀行體系順周期性。巴塞爾協議Ⅲ在資本要求、杠桿率監管和損失撥備制度等方面采取抑制銀行體系的順周期性的措施。

⑤防范系統性風險和關聯性風險。巴塞爾協議Ⅲ明確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除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外,應具有更強的損失吸收能力,巴塞爾委員會研究制定了針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額外資本要求的規定。

⑥建立跨境銀行處置機制。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跨境銀行處置工作組最終報告及建議》,具體包括 強化國家對跨境銀行的處置權和實施力度、強調單個銀行應制定應對危機的計劃、強化風險化解機制等。

2.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新監管的標準的安排

(1)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 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 基本原則。

①分類實施的原則。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 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 協議》。

②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時間先后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后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③分步達標的原則。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商業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2)我國實施《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新監管標準的安排

2011年4月27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立了我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政策和框架。

《指導意見》規定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5%、6%和8%;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ll.5%和l0.5%。

《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不得低于4%。

《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貸款撥備率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l50%。

2012年6月7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建立與巴塞爾協議Ⅲ接軌的資本監管制度,并于2013年起開始實施,要求商業銀行在2018年底前達到規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3.我國的監管資本與資本充足率要求

(1)監管資本的定義和構成

監管資本是監管當局規定的商業銀行必須持有的與其業務總體風險水平相匹配的資本,其強調的是抵御風險、保障銀行持續穩健經營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權歸屬。

2012年6月,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資本辦法》,監管資本包括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其中,一級資本又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

①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可計人部分、盈余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②其他一級資本,包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如優先股及其溢價)、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③二級資本,包括二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超額貸款損失準備可計入部分、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④資本扣減項,包括:商譽、其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由經營虧損引起的凈遞延稅資產、貸款損失準備缺口、資產證券化銷售利得、確定受益類的養老金資產凈額、直接或間接持有本銀行的股票、對資產負債表中未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項目進行套期形成的現金流儲備、商業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2)資本充足率計算和監管要求

①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

②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資本辦法》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①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②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分別為2.5%和0—2.5%;③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l%;④根據單家銀行風險狀況提出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資本辦法》實施后,我國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ll.5%和l0.5%。

2012年12月,銀監會發布了《關于實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過渡期安排相關事項的通知》:2013年末,儲備資本要求為0.5%,其后五年每年遞增0.4%。到2013年末,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6.5%、7.5%和9.5%;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別為5.5%、6.5%和8.5%,

4.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辦法

商業銀行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增加資本;二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前者稱為“分子對策”,后者稱為“分母對策”。當然,銀行也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兩個對策。

(1)分子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子對策,包括增加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一級資本的來源包括發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潤等方式。留存利潤是銀行增加一級資本的重要方式,相對于發行股票來說,其成本相對要低得多。

商業銀行增加二級資本的方法,主要是發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券。

(2)分母對策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分母對策,主要是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

除非因資金來源的急劇下降而被迫采用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方法以外,銀行一般不會主動采用這種方法。因此,降低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方法,主要是減少風險權重較高的資產,增加風險權重較低的資產,具體方法包括貸款出售或貸款證券化,即將已經發放的貸款賣出去;收回貸款,用以購買高質量的債券(如國債);盡量少發放高風險的貸款等。

在降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方面,可以盡可能建立更好的風險管理系統,在達到監管當局要求的情況下,采用巴塞爾協議Ⅲ所規定的內部模型或高級計量法來分別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可以在業務選擇方面,盡可能減少銀行需要承擔高風險的業務,比如,減少交易賬戶業務就能夠降低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3)綜合措施

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往往可以“雙管齊下”,同時采取分子對策和分母對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綜合性方法是銀行并購。實際上,監管當局的資本要求是全球銀行業并購浪潮一浪高過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經濟資本及其應用(★★★)

1.經濟資本的含義及計量

經濟資本是指在既定的期間和置信區間內,根據銀行實際承擔的經營風險計算的用以覆蓋非預期損失所需的資本。銀行的經營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其他風險。

經濟資本計量是指運用風險計量技術和組合計量技術,將各類風險量化為資本占用的過程。經濟資本計量包括經濟資本供給量、經濟資本需求量、經濟資本緩沖量的計量。

商業銀行經濟資本供給量與經濟資本需求量應保持動態平衡。經濟資本供給量高于經濟資本需求量的差額為經濟資本緩沖量,用于戰略性資本儲備和覆蓋其他風險經濟資本需求。

2.經濟資本管理

經濟資本管理是通過計量、配置、監控、評價各分支機構、部門、產品等維度的經濟資本、經濟增加值和經濟資本回報率等指標,統籌平衡風險與回報、短期目標與長期戰略,統一協調業務的總量、結構、速度、風險和收益,優化全行資源配置,以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的管理活動。

經濟資本管理的意義在于使銀行從管理風險的角度實現對資源的有效配置,達到風險與收益最優平衡。具體而言,經濟資本被廣泛應用于商業銀行的下列領域:①績效管理;②資源配置;③風險控制。

編輯推薦:

銀行招聘考試網絡課程試聽

更多銀行招聘考試輔導資料

點擊查看銀行招聘考試報考指南

(責任編輯:xy)

2頁,當前第1頁  第一頁  前一頁  下一頁
最近更新 考試動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