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資金籌集的審計
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基建撥款、基建投資借款和外資等債務性資金、自籌資金等。
其中:第一,基建投款,是由國家財使用的基本建設資金,由預算撥款、項目資本金、貸款貼息資金和專項資金組成。預算撥款是建設單位從中央或地方財政預算中取得的無償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項目資本金是按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和經營性項目的需要,以國家資本金形式撥入建設單位的基建資金;貸款貼息資金是對能源、原材料、農林、水利等基礎產業使用銀行貸款和開發銀行應貸款項目給于的財政貼息資金;專項資金是除上述預算內基建支出外,國家財政為解決一定時期內特殊經濟建設需要安排的專項基建支出,以及各部門建立的專項基金原在預算內列支的資金。
第二,基建投資借款和外資等債務性資金,由銀行借款、國家開發銀行投資借款、以國家信用擔保的國外貸款和借人外資組成。
第三,自籌資金,由企業自籌資金和項目資本金組成。
企業自籌資金是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專用基金、基建收入留成等用于基建部分的資金;項目資本金是按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和經營性項目的需要,項目法人在項目總投資中籌集的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
對基建投款的審計主要審在建設單位是否符合預算授款的范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劃的要求,建設項目是否已經納入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建設單位取得預算撥款的依據是否完備合法,有無違規挪用財政周轉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有無違規申請、使用基建貸款貼息資金等。對基建投資借款和外資等債務性資金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符合規定的借款范圍,有無償還債務的能力,借款的依據是否真實、齊全(如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預)算文件以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是否齊全),借款合同是否按照批準的基本建設計劃、設計概算簽訂,借款合同的簽訂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借款合同條例》以及國家規定借款利率等法規文件的要求。對自籌資金的審計主要審查自籌基建資金項目是否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審查建設單位是否存在擠占生產成本、亂攤派、亂集資的情況,有無裁留應上繳利潤和拖欠稅款等情況。
經過審計對資金來源不足、投資未落實的項目,不能同意其辦理開工手續,以防止建設項目因資金不足,長期不能完工或造成建設項目資金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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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