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人的認可的意義為:是否允許在內國從事相關活動,而并不是重新賦予法人資格。
一般認可,即內國對于外國法人,不問其屬于何國,一般都加以認可。
概括認可,即內國對屬于某一外國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認可。例如,法國于1957年5月30日制定了一項法律,承認凡經比利時政府認可而成立的法人,均可在法國行使其權利。
特別認可,即內國對外國法人通過特別登記或批準程序加以認可。
外國法人一經內國認可,即表明該外國法人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該內國得到確認,有資格并可以有效地在該內國從事民商事活動。
我國《公司法》第193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根據該條的規定,對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我國采用的是特別認可。
法人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國籍、住所、營業所的確定和外國法人的認可,自然人部分主要是國籍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對于這些內容需要掌握我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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