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簡稱“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根據《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格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監制,中國銀行業協會用印的相應類別的資格證書,資格證書分為初級資格證書和中級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條 資格證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簡稱“考試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二章 資格證書的獲得
第四條 資格證書的獲得辦法和程序:
(一)參加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并達到考試合格標準;
(二)考生進行資格證書申請,在選擇申請證書專業類別時,如通過《銀行業專業實務》2科以上(含兩科)科目,考生自行選擇一個科目作為資格證書專業類別打印項,其它專業類別將以紙質專業類別合格證明的形式作為證書的簽注頁發放給考生;
(三)考試辦公室進行資格證書的審核;
(四)資格證書審核工作結束后,等候證書發放。
第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具備以下職業素質:
(一)了解銀行業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
(二)能夠運用本專業崗位的業務知識,處理一般性銀行業務;
(三)有與本專業崗位相適應的分析判斷能力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四)具備處理與本專業崗位相關的,銀行其他業務的基本能力。
第三章 資格證書的年檢
第六條 辦理資格證書年檢手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從業期間無違規違紀記錄;
(三)完成規定學時的年度繼續教育;
(四)遵守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 資格證書的年檢周期是自批準日起,從第二年開始計算,每兩個自然年進行一次年檢。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須向考試辦公室申請年檢,具體年檢事宜,詳見《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年檢管理實施細則》。
第八條 取得不同級別資格證書的人員,分別按相應級別資格證書計算年檢周期。
第九條 在資格證書年檢周期內,未申請資格證書年檢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其電子證書查詢的年檢情況將顯示為“該證書未通過XX年年檢”,如需恢復正常狀態,須補齊所有年檢程序。
第四章 資格證書的登記
第十條 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
第十一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并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銀行業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信息查詢的服務。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二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將取消證書,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為五年),并報相關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考試辦公室取消并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1號令)處理。
第十五條 對偽造資格證書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原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書適用該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考試辦公室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2016年頒發的《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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