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將于9月14日舉行。2013年河北省會計職稱考試報名時間為網上4月10日—5月9日,現場確認時間為4月10日—16日,5月2日—10日,準考證由考生自行網上打印,時間另行通知。 | |||
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
現將2013年度初、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考試科目
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證書。
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
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證書。凡參加兩個考試年度的考生每年報名時姓名、身份證號必須一致。
二、考試形式
2013年我省確定唐山市為初級資格考試無紙化試點,在唐山市報考初級資格考試的考生,采取無紙化上機考試方式;其他市報考初級資格考試的考生仍采取傳統筆試方式。中級資格考試,全省均采取傳統筆試方式。
三、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于9月14日—20日舉行(共7天,14個批次,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具體考試批次和時間以準考證注明時間為準)。初級資格筆試考試于10月26日舉行,中級資格考試于10月26日—27日舉行。
初級資格的《初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間調整為2個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1.5小時,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共計3.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分別計算考試成績。中級資格各科目考試時間不變。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考生,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只能報名參加一次考試。
各級別、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及批次如下: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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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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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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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至20日
(共7天、14個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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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12∶ 30
初級會計實務(無紙化考試)
經濟法基礎(無紙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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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17∶ 30
初級會計實務(無紙化考試)
經濟法基礎(無紙化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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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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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12∶ 30
初級會計實務(紙筆考試)
經濟法基礎(紙筆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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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12∶ 00
中級會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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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一16∶ 30
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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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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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一11:30
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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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二)報名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通告第(一)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三)報名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通告第(一)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學歷不區分財經專業和非財經專業,不強調是否具備初級會計資格或助理會計師職稱。
凡2011年考試嚴重違紀人員今年不允許報名參加考試,2012年考試嚴重違紀人員兩年內不允許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2013年5月底。凡不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不得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資格考試。考試前發現有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一律取消參考資格,考試后發現的,其考試成績無效,頒發資格證書后發現的,取消資格收回證書。
五、報名時間
2013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采取“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方式,網上報名時間為4月10日—5月9日,現場確認時間為4月10日—16日,5月2日—10日。現場確認時間各市可能有微調,具體現場確認時間以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公布的時間為準。報名網站為“河北省會計信息網”(http://www.hebkjxx.cn/),也可登錄財政部“會計行業管理網”、“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進行報名。
今年不再設補報名。
中直駐冀單位和省直部門及其直屬單位應考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當地財政局會計考試辦公室規定的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并參加考試。
考生通過網上報名后,需持學歷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不得使用復印件)到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考試準考證由考生自行網上打印,時間另行通知。
六、考試大綱
2013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使用新的考試大綱。考試大綱由全國會考辦編著,考試輔導教材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著,考生自愿購買,報名時網上預定,現場確認時預交書款。
為保證考試客觀、公正,各級考試管理機構均制定了嚴格的考場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希望廣大應考人員認真自覺遵守。如有違反,將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嚴肅處理。
省會計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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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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