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包含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1、主要負責人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項目負責人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建造師)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二)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建造師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的;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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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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