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根據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建建【2000】151號)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方案;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主要包括:
(1)核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
(2)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3)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
工程建設領域常見行政責任種類
行政處罰
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對于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而言,行政處罰是更為常見的行政責任承擔形式。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結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六種具體行政處罰種類,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業務、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許可證、執照等。
行政處分也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行政處分。即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或政紀的行為所實施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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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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