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的基礎知識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一)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3.便民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
4.信賴保護原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
5.監(jiān)督與責任的原則。
(二)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創(chuàng)設新的行政許可。
(三)我國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四)我國行政許可的實施
行政許可的實施,就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程序,批準或者不批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許可申請的活動以及對被許可人的監(jiān)督和管理等。
1.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實
施。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nèi),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五)行政許可的費用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六)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
1.行政許可的撤銷。
2.行政許可的注銷。
(七)法律責任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2.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3.其他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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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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