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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知識點一、公司法的概念
1、廣義上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狹義的公司法:專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
知識點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1、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以盈利為目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2、公司特征
3、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
二、公司的設立與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知識點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資格和人數
除國有獨資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為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要求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稱、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
知識點二、公司名稱制度
1、我國法律對公司名稱實行強制注冊制度,即公司名稱權的取得以設立登記為要件;公司名稱變更,須經變更登記。
2、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公司名稱經預先核準后,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不得以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從事營業,也不得轉讓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屆滿,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其名稱自動失效。
知識點三、公司住所制度
1、公司必須有住所,不允許設立無住所的公司。公司住所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且須在登記機關轄區內。
2、設有分支機構的,以總公司的所在地為住所。公司住所的確定和變更以登記為要件,不經登記的公司住所,不得對抗第三人。
知識點四、公司的章程制度
1、公司章程的修改權限專屬公司的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須經特別程序。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公司治理結構
知識點一、股東、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一) 股東和股東身份的取得
股東可以通過直接方式向公司出資而成為公司成員,也可以通過間接方式以出資或其他法定事由由從公司其他股東處繼受股東身份而成為公司成員。
(二)股東身份確認的標準
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要有公司章程、股東出資、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對股東的登記以及實際享有的股東權利等。
(三)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知識點二、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性質上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有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議事規則。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做出決議采取“資本多數決"原則,即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知識點三、董事、董事會及經理
(一)董事和董事會。董事會是由全體董事組成的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享有業務執行權和日常經營的決策權。
1、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但是,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2、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會職權
3、經理:公司的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知識點四、監事、監事會
監事會: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
1、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2、行使下列職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
1、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知識點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犯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經濟犯罪,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知識點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治理機構的特別規定(多選):
1.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制度。
2.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
3.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上市公司的財務披露義務。
四、公司的股份(權)轉讓和股份公司的股份發行
知識點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及其行使:
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具體情形:
知識點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一)股份與股份發行
(二)股份轉讓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知識點一、公司的合并
(一)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契約,依法歸并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二)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三)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 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 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知識點二、公司的分立
1、 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不經過清算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2、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 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 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知識點三、公司的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 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知識點四、公司的清算
1、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結公司事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分配財產,最終使公司終止的程序。
2、清算組織
3、清算組織的職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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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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