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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解決勞動爭議的基本方法是: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同時規定,“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更明確地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處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此外,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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