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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知識點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知識點二、合同的分類
1、根據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不同:
2、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
3、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一定的名稱:
4、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5、根據有關聯的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
二、合同的效力
知識點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包括:
1、主體合格; 2、內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實; 4、合同的形式合法。
知識點二、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違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包括:無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三種。
(一)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指不具備合同的生效條件而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2、合同無效范圍:
3、《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雖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因而其是否能夠生效還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確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在下列幾種場合出現:
(三)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合同的可撤銷和可變更:指由于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對已經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銷或變更。
2、《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合同的撤銷或變更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結果。可撤銷的合同一經撤銷,合同當事人之間便消滅合同關系,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時。
4、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所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銷之前或變更之前均為有效合同,只有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予以變更時,合同才自始無效或效力發生變化。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主動予以撤銷或變更。
三、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
知識點一、概念
(一)合同訂立: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過程。
合同成立:所體現的是合同訂立活動結果。它表明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達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
(二)合同訂立的要約階段:
1、要約的概念:要約也叫發盤,是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議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是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
2、一個有效的要約需要滿足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注意:受要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標明價格的商品銷售、懸賞廣告等。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了五種典型的要約邀請形式:即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商業廣告。
3、要約的生效及撤回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三)合同訂立的承諾階段
1、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3、承諾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標志著合同的成立。
4、承諾撤回: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承諾生效前,可以撤回所發出的承諾,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四)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區別:
3、《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知識點二、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
(1)履行主體適當: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必須由合同當事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否則就是不適當履行。
(2)履行標的適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實際履行,不得隨意以其他標的來代替。
(3)履行期限適當: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的,則構成遲延履行。如果合同中對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在必要的準備時間內履行的,就屬適當。
(4)履行地點和方式適當:如果履行地點不明確
2、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
知識點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終止又稱為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當事人雙方之間權利義務于客觀上不復存在。
(二)引起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包括:
1、合同履行:是合同終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銷: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義務時,將兩項義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3、提存: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4、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5、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終止的事實。發生混同的原因有兩種:
四、合同的擔保和保全
知識點一、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的擔保,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措施保證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擔保的目的正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措施。
(二)法律特征:
(三)合同擔保的形式
擔保物權(抵押、質押和留置)都是合同擔保的形式,除了這些物權擔保之外,合同擔保還有其他擔保形式。
1、保證:
2、定金
知識點二、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
(二)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1、債權人的代位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成立條件:
2、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其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行使條件:
五、合同的轉讓、變更和解除
知識點一、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的轉讓: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合法行為。
(二)合同轉讓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1.合同權利的轉讓:指合同的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的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轉讓債權:
2.合同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分為意定概括轉讓和法定概括轉讓兩種類型:
(1)意定概括轉讓:這是指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轉讓協議進行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2)法定概括轉讓: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知識點二、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合意,對已經成立的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
知識點三、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合同解除的類型主要包括協議解除和基于解除權的解除兩種。
1、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基于解除權的解除
六、違約責任
知識點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一)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2、違約責任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為成立的條件。
3、違約責任只在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產生,對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發生違約責任。
知識點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違約行為: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違約行為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1)預期違約: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違約行為。預期違約是一種毀約行為。分為:
(2)實際違約:即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發生的違約。
2、主觀過錯:過錯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其違約行為所表現出的故意和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約責任中的過錯通常是通過推定的方法加以認定,即只要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
債務人只有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才可以否定違約責任的構成。
知識點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履行:指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行為發生后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
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條款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當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而導致合同解除時,非違約一方仍然有權根據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3.違約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范圍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
知識點四、違約的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這一規定表明:
2.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過錯是指受害人對違約行為或者違約損害后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
3.免責條款: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其在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
《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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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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