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即法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來行為,必須予以服從的一種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來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國家強制力。
(二)法的效力范圍
法的效力范圍,即法在什么時間、什么領域和對什么人發生法律效力。
1.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法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法終止生效,即法被廢止,指法的效力的消滅。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2.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3.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可以適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1)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3)保護主義。(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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