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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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