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做好2011初級經濟師考試復習,網校編輯特整理初級人力講義,供大家參考!
勞動爭議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概念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依法做出裁決的活動。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仲裁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法定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對裁決不服時,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
①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③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④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三)仲裁員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曾任審判員的;②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③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④律師執業滿3年的。
(四)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l.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書面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勞動爭議當事人提交申訴書時,要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人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3,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不符合規定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
4.反申請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屮請仲裁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不屬于應當受理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另案處理。
5.開庭和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1)開庭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人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人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6.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但在兩種情形下,以上仲裁裁決不是終局裁決:①勞動者對以上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②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以上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仲裁裁決的效力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依法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吵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8.仲裁公開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9.仲裁費用
為了減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者的經濟負擔,同時保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工作經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