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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促進就業中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是促進就業的主體之一。《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一)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的自主用人權,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權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自主決定招用勞動者的時間、條件、數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資報酬待遇等。用人單位應當依據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權。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除了承擔促進就業的社會責任之外,還要承擔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義務。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是指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和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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