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考點及鞏固練習 | ||||
1.縣級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法律沒有強求。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6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2.鄉鎮級政府編制的規劃法律沒有規定進行環評。 | ||||
單項選擇題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 )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 )。 A.規劃編制過程中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B.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C.規劃編制過程中 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 D.規劃編制過程中 該規劃的篇章或說明 答案: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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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