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備考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中大網校編輯根據最新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大綱特別整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歷年考試的重點,幫助大家提前掌握和復習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要點,以備迎接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
第三節環境標準的實施與實施監督
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措施地貫徹執行標準的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對標準實施監督,是指對標準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處理的活動。
一、環境質量標準的實施
(1)在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時,應結合所管轄區域環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護目的劃分環境功能區,對各類環境功能區按照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進行相應標準級別 的管理。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時,應 按國家規定,選定環境質量標準的監測點位或斷面。經批準確定的監測點位、斷面 不得任意變更。
(3) 各級環境監測站和有關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和與之相關的其 他環境標準規定的采樣方法、頻率和分析方法進行環境質量監測。
(4)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照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環境質量評價。
(5) 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氣傳輸引起的環境質量標準執行方面的爭議,由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效時, 報環境保護部協調解決。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時,應根據下列因素或情形確定該建設項目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1) 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類別、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的時間。
(2) 建設項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時,應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指標,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 標準中相應的指標。
(3) 實行總量控制區域的建設項目,在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應確定排污單位應執行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4) 建設從國外引進的項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無相應污染物排放指標時,該建設項目引進單位應提交項目輸出國或發達國家現行 的該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技術資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結合當地環境條件和經濟技術狀況,提出該項目應執行的排污指標,經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并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及投產后,均應執行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 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排放污染物,應按所屬的行業類型、所處環境功能區、排放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相應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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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