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新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08),于2008年12月31日發布,2009年4月1日實施。自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T2.2-93)廢止。
要很好地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08),首先就要明確在新的大氣導則中給出的一些基礎性概念:
基本術語 | 定義 |
1)環境空氣敏感區 | 指評價范圍內按GB309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項目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 |
2)常規 污染物 | 指GB3095中所規定的二氧化硫(SO2)、顆粒物(TSP、PM1O)、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 |
3)特征 污染物 | 指項目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規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項目實施后可能導致潛在污染或對周邊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產生影響的特有污染物。 |
4)大氣污染源分類 | 按預測模式的模擬形式分為點源、面源、線源、體源四種類別。 點源:通過某種裝置集中排放的固定點狀源,如煙囪、集氣筒等。 面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低矮密集的方式自地面或近地面的高度排放污染物的源,如工藝過程中的無組織排放、儲存堆、渣場等排放源。 線源:污染物呈線狀排放或者由移動源構成線狀排放的源,如城市道路的機動車排放源等。 體源:由源本身或附近建筑物的空氣動力學作用使污染物呈一定體積向大氣排放的源,如焦爐爐體、屋頂天窗等。 |
5)大氣污染物分類 | 大氣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存在形態分為顆粒物污染物和氣態污染物,其中粒徑小于15μm的污染物亦可劃為氣態污染物。 |
6)排氣筒 | 指通過有組織形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各種類型的裝置,包括煙囪、集氣筒等。 |
基本術語 | 定義 |
7)簡單地形 | 距污染源中心點5km內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低于排氣筒高度時,定義為簡單地形,見圖 1。在此范圍內地形高度不超過排氣筒基底高度時,可認為地形高度為0m。 |
8)復雜地形 | 距污染源中心點5km內的地形高度(不含建筑物)等于或超過排氣筒高度時,定義為復雜地形。復雜地形中各參數見圖 2。 |
9)推薦模式 | 推薦模式包括估算模式、進一步預測模式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計算模式(具體詳見后述)。 |
10)非 正常排放 | 指非正常工況下的污染物排放。如點火開爐、設備檢修、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達不到應有效率、工藝設備運轉異常等情況下的排放。 |
11)長期 氣象條件 | 指達到一定時限及觀測頻次要求的氣象條件。 一級評價項目的長期氣象條件為:近五年內的至少連續三年的逐日、逐次氣象條件。 二級評價項目的長期氣象條件為:近三年內的至少連續一年的逐日、逐次氣象條件。 |
12)復雜風場 | 指評價范圍內存在局地風速、風向等因子不一致的風場。一般是由于地表的地理特征或土地利用不一致,形成局地風場或局地環流,如海邊、山谷、城市等地帶會形成海陸風、山谷風、城市熱島環流等。 |
13)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 為保護人群健康,減少正常排放條件下大氣污染物對居住區的環境影響,在項目廠界以外設置的環境防護距離。 目的主要是增加空間稀釋距離,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影響。 采用推薦模式中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模式計算各無組織源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
14)無組織排放源 | 無組織排放是指沒有排氣筒或排氣筒高度低于15m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表現在生產工藝過程中具有彌散型的污染物的無組織排放以及設備、管道和管件的跑冒滴漏,在空氣中的蒸發、逸散引起的無組織排放。 |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08)部分,在考試大綱中共有八個大的知識點,分別為評價工作等級與評價范圍、大氣污染源調查與分析、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及附錄。
環評師準題庫 "中大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
(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