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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模擬試題
2012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預測卷
內蒙古2009-2011年公務員申論、行測真題匯總
2012年內蒙古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預測試題匯總
11、行政行為概述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征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
12、行政法概念及淵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義,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淵源指行政法規范和原則表現形式,分為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
一般淵源: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④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⑤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特殊淵源:①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②具他規范性文件;③國際條約、慣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則(1)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2)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范;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道德,如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3)行政應急性原則:存在明確無識的緊急危險;非法定機關行使了緊急權力,事后應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應受有權機關的監督;應急權力的行使應該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圍內。
14、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行政立法權;②行政決策權;③行政決定權;④行政執行權;⑤行政強制執行權;⑥行政命令權;⑦行政處罰權;⑧行政司法權。行政職責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為的效力與特征
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行力。行政行為的特征: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16、行政法律行為成立與無效的條件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②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權的權限范圍;③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④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①行為相對方可在任何時候請示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②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③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回相對方;所加予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賠償。
17、行政立法的程序與原則
根據國務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暫行條件》規定及近年來的立法實踐,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規劃;②起草;③征求意見;④審查;⑤通過與簽署;⑥發布與備案。
行政立法的原則:①依法立法原則;“依法”中的法指憲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②立法民主原則;③加強管理與增進權益相協調原則。
行政立法的分類:(1)依據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立法與特別授權立法;(2)依據立法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據立法內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
18、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的主要內容:①稅收征收;②建設資金征收;③資源費征收;④排污費征收;⑤管理費征收;⑥滯納金征收;
(2)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分類:①以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②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③以其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條件的許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⑤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許可和附期限許可;⑥以許可的內容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3)行政確認。行政確認的形式:①確定;②認可;③證明;④登記;⑤批準;⑥鑒證;⑦行政鑒定。
(4)行政監督。(5)行政處罰。
19、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者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則
行政程序是提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程序法定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資訊公開制度;公開調查制度;通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聽證制度;時效制度;職能分離制度;辯論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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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行政違法及其分類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和為,可分為以下幾類:(1)根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與行政相對方的違法。(2)根據行為的方式和狀態的不同,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3)根據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22、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履行職務;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等。
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賠償。
行政相對方承擔行責任的具體方式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接受行政處罰;履行法定義務;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
23、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程序及特點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受害人的賠償請示書后,應首先對書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和確認,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審請之日計算,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二個月)不予賠償或賠償請示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案件與其他行政案件的區別:(1)賠償訴訟不能直接單獨向法院提起;(2)賠償訴訟當事人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擔舉證責任;(3)賠償訴訟可適用調解;(4)賠償訴訟中法院的司法權不受特別限制;(5)在賠償訴訟中,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到任何費用。
24、行政復議基礎知識
行政復議的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可提起行政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5、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期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受理時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計算。
復議申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案件的審理
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材料。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做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26、行政訴訟基本知識
行政訴訟特有基本原則:(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原則;(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4)不適用調解原則;(5)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訴訟管理的分類主要有:(1)級別管轄:基層、中級、高級、最高人民法院(2)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3)裁定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轉移管轄
行政訴訟參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第一審程序中無論哪一級人民法院,都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一律實行公開審理,不能書面審理,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一律公開審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一審判決,如延長判決,需上級法院批準;二審判決時間在二個月內。
27、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決定
行政訴訟判決可分為:(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5)行政賠償判決;(6)確認判決。
撤銷判決適用的五種情形指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行政訴訟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針對行政訴訟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訴訟決定是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過程中就判決、裁定以外所涉及訴訟的事項作出的司法處理,其范圍是:(1)有關管轄;(2)關于訴訟期限;(3)關于回避事項;(4)有關再審案件;(5)在司法實踐中也會遇到《行政訴訟法》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確定不公開審理,承擔訴訟費用等,這些事項往往以決定方式作出處理。
28、犯罪的基本知識
犯罪是階級性和社會性的統一,犯罪的階級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賦予公民對某些犯罪采取絕對防衛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權利,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29、刑罰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主要分為:(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的刑罰,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對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監禁,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條、第69條規定外,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無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
30、刑罰的具體運用 (1)量刑,其一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兩次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3)自首和立功,對于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數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5)緩刑,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運用的一項制度,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6)減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無期不能少于十年。(7)假釋,必須是已執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上;判處無期的,實際執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罰的不得假釋。(8)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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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貪污賄賂罪及瀆職罪
貪污賄賂罪包括以下罪名:(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行賄罪;(5)向單位行賄罪;(6)介紹賄賂罪;(7)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8)隱瞞境外存款罪;(9)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
瀆職罪的種類:(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國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8)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9)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2)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3)公平、誠實信用原則;(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5)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特征:(1)獨立的社會組織;(2)具有獨立的財產;(3)承擔獨立的責任。
3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年,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如不具備,便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不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1)實質要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2)形式要件:《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主要有:①口頭形式;②書面形式;③默認形式
35、物權與所有權
物權具有追及權和優先權,物權按不同特點可分為:①所有權與其他物權;②主物權與從物權;③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④準物權。財產所有權所具有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所有權是惟一完全的物權。債終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銷、提存、雙方協議、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終止。
36、合同法相關基本知識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而是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②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③無權處分人訂立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經追認權人追認后,自始有效,否則,自始無效。
37、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亦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在內的民事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包括(1)它是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內容的一種民事權利;(2)它的客體必須是有能為人感知的客觀表現形式和首創性、新穎性;(3)它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著作權中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包括:①發表權;②署名權;③修改權;④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再現作品獲得報酬權;二是演繹權。
38、人身權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人格權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法人為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法人亦有)。身份權包括:公民的榮譽權、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和發表權,監護權,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
保護人身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③賠禮道歉;④賠償損失。
39、財產繼承權
繼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則: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原則;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養老育幼、互濟互助原則;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0、訴訟時效
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自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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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司法的概念及原則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按照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不同劃分為五類: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則: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設立公司和國有企業改建為公司,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保障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
42、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
成立條件: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債券發生法定條件: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水平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43、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
外國公司屬于外國法人,其中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44、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律規定
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應具備的條件:產品為社會所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有自己的組織機構;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可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產及其他原因。企業終止應當進行清算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45、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設立合伙企業需要的條件: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有書面合伙協議;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有經營的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示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數額。
46、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在中國境內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必須經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且要保證外商投資比率不少于25%,董事會是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中外合資企業與中外合作企業的區別:(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于契約式的合營企業,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約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2)中外合資企業都是中國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無此限制。
外商獨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為其他責任形式。
47、市場管理法
(1)反壟斷法律制度
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壟斷類型:行業壟斷、經濟壟斷、行政壟斷
違反壟斷法的責任主要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種類型。
(2)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方要包括經濟、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形式。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的途徑: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四個產品質量方面的國際公約:《關于產品質量適用法律的公約》、《使成員國產品責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關于人身傷害產品責任歐洲公約》、《關于對有缺陷產品的責任指令》。
(5)證券法律制度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證券市場的主體:證券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的服務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
(6)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中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票據行為是以發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所實施的要式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等。
(7)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律制度
48、宏觀調控法基本知識
我國現有已制定和頒發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電力法》、《煤炭法》、《節能法》。
財政法在理論上由財政管理體制法、財政收支管理法、財政活動程序法構成;在立法實踐中,財政法包含了預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和轉移支付法。
在我國稅收體系中,稅收各類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特定行為稅和資源稅;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則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和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等方面。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強制性特征。
會計法的原則:真實、完整、合法;審計法的原則:依法審計原則、獨立審計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強制性原則、保守秘密原則。
對外貿易法的原則: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堅持平等互利;準許貨物與技術自由進出口,逐步發展國際服務貿易。
49、社會保障法
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原則:普遍性原則;平等性原則;國家、用人單位、個人責任分擔的原則;基本社會保障與提高生活質量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障水平和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的原則。主要分為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優撫安置法。
我國社會保險法包括醫療、疾病、失業、老年、工傷、生育、傷殘和遺屬八個項目。
優撫安置是優待、撫恤、安置三種待遇的總稱。優待是指對義務兵家屬和撫恤補助對象發給由群眾負擔的優待金;撫恤是國家對傷殘人員和犧牲、病故人員家屬所采取的物質撫慰形式,包括傷殘撫恤和死亡撫恤;安置是提對復員退休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及其隨軍家屬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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