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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的產生、變更和終止
①法人的產生。法人產生的形式有三種:一是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機關行政命令的程序而成立的機關和社會組織;
二是經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核準登記而成立的工商企業等;三是根據國家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程序而成立的專門經濟組織、學術組織的社會團體等。
②法人的變更。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依法成立后,在組織機構上、宗旨上以及業務方面的重大變更。
③法人的終止。法人的終止是指在法律上終止法人的資格。
3〉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的經濟實體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社會組織。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以下兒種
:(1)聯營企業;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
(3)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
(4)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5)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二) 合同法律關系客體
1、合同法律關系客體的涵義:所謂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為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所指向的對象。
2、合同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l)行為:所謂行為,在這里是指人們在主觀意志支配下所實施的具體活動,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2)財:所謂財,一般是指貨幣資金,也包括有價證券,它是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停留在貨幣形態上的那部分資金;
(3)物:所謂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4)智力成果:所謂智力成果,又稱非物質財富,是指腦力勞動的成果,如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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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