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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企業管理知識點筆記9

發表時間:2012/6/4 10:07:5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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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合同欺詐及防范

一、技術合同的概念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二、技術合同一般應規定的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法;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法;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術語的解釋

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技術合同的欺詐及漏洞

1.利用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包銷條款對技術受讓方進行欺詐。

技術轉讓合同是技術持有方將自己的技術交付給受讓方使用并從中獲得報酬而由技術持有方和被許可實施方簽訂的合同。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欺詐人經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銷條款進行欺詐。包銷條款是指技術持有人,將技術轉讓或許可給受讓方后,為增加技術轉讓的吸引力,減少受讓方對投資風險的畏懼,承諾全部承銷技術受讓方根據該技術生產的產品,這種承諾性條款就是包銷條款。包銷條款對技術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產生極大的誘惑力,認為這種合同沒有任何風險,合同實施后穩賺不賠,從而對合同標的不進行認真的可行性分析就與技術持有人簽訂合同,為合同欺詐埋下伏筆。技術合同欺詐中的包銷條款一般都是很原則的條款,通常都必須另定補充協議才能實現。因此即使有包銷條款,包銷條款也很難履行,并且很難追究欺詐人的法律責任。欺詐人往往利用包銷條款虛夸產品的銷售量,誘使對方支付較高的技術轉讓費,甚至提供市場可行性報告、技術實施計劃等材料,而在實際履行中往往以種種借口拒絕包銷產品,或以極低的價格回購,使生產方最終放棄包銷而改為自銷。

2.技術轉讓合同簽訂后,以提供技術實施設備等條件為名,不平等獲得受讓方財產。

技術合同的標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種無形的知識或技術。因此在技術轉讓過程中,技術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讓方提供相關條件和進行具體的實施指導。在技術轉讓合同欺詐中欺詐人往往要求受讓方必須使用技術持有方提供的技術設備,否則便不保證產品的質量,而受讓方由于受專業知識的影響未能對該設備的技術先進性進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該設備而一旦發現該技術不具有先進性,生產出的產品沒有市場時已無法退回該設備,而技術轉讓方實際則達成了銷售該設備的目的并從中獲得了利潤。另外有的欺詐人則以代受讓方定購設備為名,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受讓方以為設備如不由技術持有者組織定購會影響技術實施而同意該約定,事實上該設備往往是市場上很普遍的設備,欺詐人從中獲取了高額利潤。

3.技術合同欺詐人將不成熟的或不可實施的技術當作可實施的技術轉讓給受讓方。

技術合同欺詐中欺詐人經常使用的另一種手段是將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實施的技術當作可實施的技術轉讓給受讓方。由于我國法律沒有將技術的成熟程度作為交付標的的一個前提,所以經常出現將尚不成熟的技術當作成熟的技術,非專利產品當作專利產品進行轉讓。還有的是將尚處于試驗階段的技術成果作為已成為商品的技術成果進行轉讓,從而使受讓方承擔更高的費用繼續進行試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償失。

4.技術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

技術合同中包含有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不同類型。每一類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點,在技術咨詢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應對所涉及技術問題、咨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進行詳細約定尤其對咨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延誤問題應當明確違約責任。在技術服務合同應對工作條件、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明確約定。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應當約定使用該技術的范圍,技術持有人應當保證該技術的實用性、可行性。在技術開發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經常是對所開發出的技術的所有權約定不明確,對技術成果的后續改進成果的分享方法約定不明確等。

四、技術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范

1.對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標的進行嚴格的科學審查,全面了解該技術的真實性、可靠性、市場價值。

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標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進性,當事人并不太能憑自身的知識了解,但是技術成果不可能違反科學的常理和規律,可以在簽訂合同前向有關部門或技術人員鑒定該技術的可行性。對技術標的的考察還應了解該技術實施后可能創造的經濟效益、市場范圍、是否已實施、實施范圍,從而對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術合同中對技術標的的來源和技術的持有人進行考察。

對技術標的的來源進行考察是預防合同欺詐的有效手段,創造技術成果的單位或個人的技術水平決定了技術成果的水平,通過對技術來源和對技術持有人的考察會對技術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這只能作為參考對技術成果的技術指標還是應當由專家進行判斷。另外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應當對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歸屬進行考察,以免與非所有權人訂立合同而產生糾紛。

3.對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成果的實用價值進行綜合考察。

技術受讓方除對一項技術考察其是否真實、是否具有先進性外,還應當考察該技術是否實用,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資金力量能否實施,該技術是否成熟,是否能夠馬上進行大規模的工業生產,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狀況是否適用該技術。對一項技術能否控制最終決定著該項技術的能否實施,如果受讓人對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項或多項不能確定,那么對合同簽訂一定要慎重,否則很可能蒙受損失。

4.技術合同中的受讓方對技術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對違約責任要約定明確,使受欺詐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術合同欺詐人一般都以技術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為目標。在技術合同簽訂中費用的支付,對受讓人來說不先支付費用而在合同實施后,根據產品的銷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給對方分配一定的利潤,應當是風險最小的一種支付方式。合同欺詐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對方寧可以極低價格轉讓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讓方應當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另外在技術合同中對違約責任應當制定的明確詳細,為防止合同欺詐提供更多的法律保護。

五、案例

1.1998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將一項屬于日常保健生活用品的生產技術轉讓給了全國各地40多家企業,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該公司都與受讓方約定:受讓方必須使用由該公司提供的技術設備否則該公司不保證產品的質量,受讓方在合同簽訂一個月內將設備款付給該公司,款到后由該公司向受讓方發貨。合同生效后,受讓方將設備款打入該公司賬戶,該公司隨即發貨。但受讓方投入生產后卻發現該產品由于轉讓方進行了多家轉讓,已沒有市場競爭力,造成產品的大量積壓許多廠家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同時發現該設備是市場上輕易能買到的設備,只是進行了極小的改進但價格比市場價高出近一倍,于是紛紛起訴該公司要求終止合同,賠償損失,但該公司實際為一家私人公司,在得到設備款和技術轉讓費后立即將財產進行分配,因此這些公司最后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2.1999年2月山西某化工廠通過一中介機構獲悉一香精技術的轉讓信息,并結識了該技術的持有人,該化工廠通過一定的市場了解認為該技術有很大的市場需求,于是與該技術持有人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由該技術持有人將該生產香精的技術許可給山西某化工廠獨家實施。該廠則一次性支付技術轉讓費10萬元。合同生效后該技術持有人將技術配方和有關數據交付給該廠家,該廠家試制三次但生產的產品一直不能達到有關質量標準,當找到該技術持有人時,其以種種理由認為該廠實施方法不得當等進行推托,該廠于是起訴該技術持有人,要求退還技術轉讓費賠償損失,該案后查明該技術持有人所持有的實際是并不成熟的技術不具有可實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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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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