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考點及鞏固練習 | ||||
定金的設立及其效力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的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在主合同正常履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 5、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 ||||
單選題 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為保證貨款的實現,甲要求乙交付總貨款6000萬的15%為定金,共計900萬元,乙對此表示同意,并同時簽訂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時,乙僅僅帶了600萬元,并表示2天后補齊,甲接受了600萬元定金。但之后乙再也沒有交付剩余定金。之后,甲多次催要定金,乙一直沒有交付。后甲以乙不履行定金合同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8年) A.甲的請求能夠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因為定金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定金數額 B.因為不履行定金合同,甲可以提出相應比例的主合同不履行作為抗辯 C.甲可以提出解除定金合同與主合同 D.乙的行為不屬于違約,定金的實際交付已經改變定金合同的內容 答案:D 解析:本題考點為定金合同的變更。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19條的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從該規定能夠可以看出,甲在接受定金之后,已經視為變更定金合同,因此乙并不違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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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