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提供科學、規范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本《標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為依據,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職業的活動范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做了明確規定。
二、本《標準》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范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技能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四個等級,每個等級均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鑒定比重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四、本《標準》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參與編寫工作的人員主要有楊堅爭、李克非、周昭雄、宋文官、范越英、姜旭平、孫健、張麗虹,參與審定工作的人員主要有宋健、楊堅爭,在此一并致謝。
五、本《標準》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標準
一、職業概況
1.1 職業名稱
電子商務師
1.2 職業定義
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和網絡技術從事商務活動或相關工作。
1.3 職業等級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助理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初級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中級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4 職業環境
室內、室外、常溫
1.5 職業能力特征
| 非常重要 | 重要 | 一般 | 不重要 |
學習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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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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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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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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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體知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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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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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靈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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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臂靈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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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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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協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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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畢業
1.7 培訓要求
1.7.1 培訓期限
(l)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
(2)晉級培訓期限:助理電子商務師不少于300標準學時;初級電子務師不少于260標準學時;中級電子商務師不少于220標準學時;高級電子商務師不少于l80標準學時。
1.7.2 培訓教師
(1)培訓助理、初級、中級電子商務師的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
(2)培訓高級電子商務師的教師應具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合副高級)教授職稱。
1.7.3 培訓場地設備
(l)經勞動部認證的標準教室或網上教育系統:用于理論知識培訓;
(2)具有計算機系統及網絡系統等教學設備和軟件的實驗室:用于技術能力培訓。
1.8 鑒定要求
l.8.l 適用對象
從事或準備從事電子商務應用、網站建設與維護、安全、營銷、支付、配送、策劃等活動的相關工作人員。
1.8.2 申報條件
(1)助理電子商務師
在本職業見習工作1年以上,經本職業助理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2)初級電子商務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取得本職業助理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經本職業等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專業畢業證書。
(3)中級電子商務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本職業中級正規培訓過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大專以上(含大專)本專業畢業證書。
(4)高級電子商務師(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1.8.3 鑒定方式
本職業鑒定為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采用考場上機實際操作方式,由3~5名考評員組成考評小組,根據考生現場操作表現及實際操作輸出結果,參照統一標準評定得分。兩項鑒定均采用100分計,皆達6O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1.8.4 考評人員與考生的配比
理論知識考試:15~20名考生配1名考評員。技能操作考核:5~8名考生配1名考評員。
1.8.5 鑒定時間
各等級的理論知識考試:助理、初級90分鐘;中級、高級120分鐘。技能操作考核:助理、初級120分鐘;中級、高級90分鐘。
1.8.6 鑒定場地設備
(1)經勞動部認證的標準教室:用于理論知識考試;
(2)具有計算機系統及網絡系統等教學設備和軟件的實驗室:用于技術能力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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