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資格證章節重點精選:第十四章 旅游住宿、飲食及娛樂管理法律制度
1. 對嚴重降低星級標準或符合認定達不到相應標準的星級飯店,可視情形予以簽發警告通知書通報批評、降低或取消星級并公布等處理。
2. 我國的旅游住宿企業,凡是經營旅游住宿業務的,都必須設置治安保衛部門。
3.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4.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衛生部門規定。
5.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6. 被吊銷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7. 食品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8. 經星級評定委員會評定批復后,可以享有5年有效期的星級及其標志的使用權。
9. 全國旅游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是執行《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的最高機構,負責組織五星飯店的評定工作。
10. 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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