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資格證章節重點精選:第九章 導游人員律制度
第九章 導游人員律制度
1. 導游人員是指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服務人員。
2. 根據《管理條例》《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導游人員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人身權、履行職務權、其他權利和訴權。
3. 《導游人員資格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使用。獲得資格證3年未從業的。資格自動失效。
4. 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5. 導游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6. 領隊人員偽造、涂改、出錯或轉讓領隊證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暫扣領隊證3個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換發領隊證。
7. 導游人員可以分為初級導游人員、中級導游人員、高級導游人員和特級導游人員。
8. 導游人員資格證和導游證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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