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制定和批準:
1.重整計劃的制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述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2)債權分類;(3)債權凋整方案;(4)債權受償方案;(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7)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計劃的通過。重整計劃在債權人會議上進行分組表決,目的是體現當事人的差別利益。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3.重整計劃的批準。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一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