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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特征主要包括:
1.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物權法》第2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可見,物權的客體主要指特定的物。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一是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物,所謂特定物是指具有單獨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除了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之外,集合物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二是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即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在現(xiàn)代社會,許多權利也進入了交易領域,物權的客體也有了擴張,擴及至財產權利。財產權利作為物權的客體,主要體現(xiàn)在擔保物權中。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地役權的客體,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可以是權利質權的客體。
2.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所謂“直接支配”,一方面,權利人對于物的控制狀態(tài),即權利人對物存在實際的管領和控制,表現(xiàn)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權利人的意思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能夠將自己的意志體現(xiàn)在對物的控制和權力行使方面;另一方面,物權人對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獨立進行支配,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無須他人的意思和行為介入的情況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實現(xiàn)其權利。
3.物權是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的對世效力,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對物權人的權利負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義務,物權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債務人,任何義務人侵害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復物權應有的圓滿支配狀態(tài);另一方面,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如果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同時并存,那么順位在先的物權人的物權優(yōu)先于順位在后的物權人的物權,例如,同一不動產重復抵押的,先登記取得抵押權的權利人具有優(yōu)先于其他抵押權人實現(xiàn)并獲得清償?shù)男ЯΑ?/p>
(二)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具體而言,物權的效力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排他的效力。排他性既是物權的性質,也是物權的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所有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即一物一權。第二,他物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設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第三,對世效力。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第四,不可侵害性。物權人行使權利,有權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權受到侵害時,物權人可以針對任何侵害人主張權利,行使物權請求權。
2.優(yōu)先的效力。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稱為優(yōu)先權。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對外的優(yōu)先性,即物權對債權的效力。(1)在同一標的物之上同時存在物權和債權時,遵循“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規(guī)則。例如,享有擔保物權的人與普通債權人相比具有在擔保物拍賣、變賣所得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2)在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債權可以具有優(yōu)先于物權的效力,如根據(jù)“買賣不破租賃”的規(guī)則,依據(jù)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具有對抗物權變動效力。(3)同一物之上既存在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又存在著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原則上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yōu)先于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如辦理了預告登記的商品房交付請求權優(yōu)先于未辦理登記的一般債權。
第二,對內的優(yōu)先性,即物權對物權的效力。當事人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性質不相矛盾的數(shù)個物權。在多個物權并存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權利的性質或物權設立的時間先后確立優(yōu)先的效力。(1)性質標準。根據(jù)權利的性質判斷哪個物權優(yōu)先,標準是:同一物上,限制性物權優(yōu)先于其賴以設立的基礎性權利。在通常情況下,所有權與在同一物上設立的其他限制物權相比,實現(xiàn)順序要居后。(2)時間標準。根據(jù)權利取得的時間界限判斷哪個物權優(yōu)先,標準是:成立在先的物權能夠優(yōu)先實現(xiàn),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規(guī)則。我國《物權法》第199條第1款規(guī)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物權對內效力擴大適用后,又產生一項規(guī)則,即后成立的物權不得妨礙先成立的物權,先物權的實現(xiàn)可導致后物權的消滅或自然排除后物權的效果。
3.追及的效力。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否則,就是侵犯了權利人的權利。不僅所有權,而且擔保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到何人之手,都不影響這些權利的存在。應該注意到,物權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它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4.物權請求權。法律為保障物權人對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權,賦予物權人以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權利,此種權利在民法上通稱為物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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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