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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試題及答案(第一場)網友版

發表時間:2021/8/30 16:13:1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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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選題(共計 24 題,每題 1 分)

1、主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名?

A.**

B.35

C.***

D.****

答案:B

解析: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發行對象不超過 35 名,即認購并獲得本次非 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 35 名。

2、與他人事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操縱意圖的除外)屬于()行為。

A.****

B.***

C.證券操縱市場

D.**

答案:C

解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認定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①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操縱股票價格。

②某些投資者通過在短時間內對某只股票頻繁以高價申報買入,在成交前又撤單的行為操縱股票價格獲利。

③某些投資者故意在開盤競價階段以大量漲停價買入,但在最后時刻又撤單,影響股票交易量和開盤價格。

④某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個人,利用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地位和優勢,在咨詢報告發布前,買入報告推薦的證券,并在報告 向社會公眾發布后賣出該種證券的行為。

案例分析題 4 個

物權合同法:

1. 2020 年 1 月 5 日,趙某向錢某借錢 100 萬,錢某同意,并約定先扣除利息 5 萬,同時要求趙某提供抵押和保證。1 月 11 日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錢某借款 100 萬給趙某,先扣除 5 萬利息,借款期限 6 個月,利率 5%。

趙某提供房屋 A 作為抵押,雙方同日辦理抵押登記;同時孫某與錢某訂立擔保合同,孫某就趙某不能全部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擔保 責任,未約定擔保方式。

后來趙某資金周轉困難,1 月 25 日以市價將房屋 A 賣給李某,同日趙某與李某辦理登記過戶。

借款到期,趙某無力償還,錢某找李某要求實現抵押權,李某拒絕,錢某又找到趙某,孫某同意替趙某還清債務,但對于本金利息提 出異議。

問:

趙某和錢某的合同什么時間成立?理由。

答:1 月 11 日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李某是否獲得房屋 A 的所有權?理由。

答:李某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李某按照市價取得房屋,且已辦理登記過戶,李某屬于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錢某是否有權找李某實現抵押?理由。

答:錢某無權找李某實現抵押。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孫某應該在多少金額內承擔責任?理由。

答: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未約定擔保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責任。

孫某償還債務后是否可以向李某追償?理由。

答:不能向李某追償。

孫某與李某之間無合同關系,孫某承擔完債務之后只能向被擔保人 進行追償。

2. 2020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以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前一周,甲的員工李某因甲拖欠工資數月向人民法院 請求甲破產。

11 月 10 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并通過競價方式確定 A 會所為破產管理人,B 律所為 A 會所的替代破產管理人。A 公司曾經在 2016 年 9 月 1 人擔任甲公司財務顧問,聘用期 1 年。

管理人清理賬務發現:

1. 甲公司 2020 年 5 月向乙公司清償 100 萬,該債務 2020 年 10 月 10 日到期。

2. 甲公司與丙公司在 2020 年 9 月 1 日簽訂生產設備買賣合同,約定貨到付款,丙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發貨,11 月 12 日得知 法院受理甲破產申請,于是請求承運人和管理人返還生產設備,未能實現。設備于 11 月 13 日抵達管理人。 管理人還發現,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王某在 2021 年 xx 月 xx 日以實物 50 萬向公司出資,王某已經實繳 35 萬貨物,還有 15 萬未交, 管理人要求王某履行出資義務,王某以出資時限沒有屆滿為由拒絕。

問:

李某是否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理由。

答:李某無權利提出破產申請,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的職工作為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清算或者重整。但職工債權人 一方面是企業的債權人,另一方面又是企業的雇員,申請企業破產可能實現申請職工的債權,但也可能因企業破產倒閉導致全部職工 的失業,從而可能出現債權與就業權、申請職工與其他職工的利益矛盾。所以為慎重起見,職工提出破產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 全體職工(會議)多數決議通過。

A會所擔任管理人是否影響其勤勉盡責,理由。

答:A會所擔任管理人不會影響其勤勉盡責,根據破產法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3 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 服務會存在影響破產程序回避制度,而本題中 A 公司曾經在 2016 年 9 月 1 人擔任甲公司財務顧問,直至 2020 年 10 已明顯超過 3 年期限。

管理人是否可以請求撤銷甲對乙的清償,理由。

答: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甲對乙的清償,根據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 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法第二條 第一款情形除外“本題中,甲 2020 年 5 月向乙清償 100 萬,時間是在受理前的 6 個月內且甲存在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故管理人可以 申請請求撤銷對乙的清償。

管理人是否應當退回生產設備給丙,理由。

答:管理人應當退回生產設備給丙,根據規定“出賣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 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 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本題中,丙在運 輸中積極主張了取回權雖未能實現,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丙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退回。

王某以出資時限沒有屆滿為由拒絕管理人請求,是否合理,理由。

答:不合理。 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 制。

3.A 向 B 采購貨物,合同約定 A 支付給 B 的匯票不得轉讓,甲銀行是承兌人并且蓋章。B 背書給 C,注明不得轉讓,C 轉讓給 D,D 向 E 買東西,將匯票轉讓給 E,E 合同違約,后來當地山洪暴發,E 捐款賑災,把匯票背書給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找甲承兌,甲銀行以 A 公司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承兌。

紅十字會找前手追索。A、B 以匯票不得轉讓為由拒付、D 以 E 違約為由拒付。

E 償付后找 D 追索。

問:

A 以匯票不得轉讓為由拒絕紅十字會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答:合理。

《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如果收款人將此種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此人若再對他人背書 轉讓,進而取得票據的人更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B 以匯票不得轉讓為由拒絕紅十字會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答:合理,

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D 以 E 違約為由拒絕紅十字會的追索,是否合理,理由。

答:合理, 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所享有的票據權利 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 D 有權以該事由對抗持票人。

D 是否應當履行票據責任,理由。

答:應當履行票據責任,D 在票據上的簽章均為真實有效的,因此 D 應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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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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