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3、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300㎡的獨立建造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
4、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3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5、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6、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廠房(倉庫)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7、建筑面積大于300㎡的人防工程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應設置排煙設施
9、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應設置排煙設施。
10、加油加氣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油加氣作業區內時,該站房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300㎡,且該站房內不得有明火設備。
11、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宿舍、辦公用房建筑層數不應超過三層,每層建筑面積≤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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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