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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稽查的實施(程序、職權、被稽查人的義務) 程序: 1、稽查3日前,將稽查通知送達被稽查人,副本蓋印簽收交海關留存。亦可經關長批準,徑行查驗。 2、海關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組(有利害關系的人應回避)。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3、稽查后,應形成稽查報告,并送達被稽查人;被稽查人應在收到7日內向海關反饋意見。海關在收到應在收到稽查報告30天內,作出稽查結論。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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