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出口經營權及經營范圍的涵義
進出口經營權是我國企業對外洽談并簽訂進出口貿易合同的資格。
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具體商品類別和服務項目。
(二)進出口經營者的必備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
3.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
4.委托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進出口經營權及經營范圍的審批
1.有關企業自主申請后,經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核準,在獲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和相應的經營范圍后,可在不另行申請進出口許可證件的情況下,經營除國家限制進出口商品和國家實行分類管理的商品外的其他商品。
2.2001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出通知:非公有經濟在進出口貿易方面的準入限制完全取消。同時規定,將原來實行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審批制度,改為實行登記和核準制。
3.符合對外貿易經營者所具備的基本條件的企業方可向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申請對外貿易經營權。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獲得經營權的企業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活動,由各省、市、自治區及各地方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獲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一般代表地方在本地區開展對外貿易經濟活動。獲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必須辦理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相應手續。
(四)我國經核準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類型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所屬的各類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2.國務院各部委所屬的工貿公司。
3.省、市、自治區所屬的各類進出口公司。
4.外商投資企業。
5.有自營進出口權的各類企業。
6.租賃進出口公司。
7.科研院所。
8.其他由外經貿部核準有權經營對外貿易和進出口業務的其他公司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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