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報關單位分類管理措施的實施★
1.報關企業代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報關業務,海關按照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各自適用的管理類別分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因企業的管理類別不同導致與應當實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觸的,海關按照下列方式實施:
(1)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C類或者D類的,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2)報關企業和進出口貨物收發人均為B類及以上管理類別的,按照報關企業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2.加工貿易經營企業與承接委托加工的生產企業管理類別不一致的,海關對該加工貿易業務按照較低的管理類別實施相應的管理措施。
3.對于有跨關區分支機構的報關企業,在適用或調整其管理類別時,對進出口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量、報關差錯量、拖欠應納稅款和應繳罰沒稅款等,以該報關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之和計算。
由于跨關區分支機構原因產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等法律后果,在企業管理類別調整時,僅作用于該分支機構和設立分支機構的報關企業,而不作用于其他跨關區分支機構。
六、報關單位的法律責任★
(一)報關單位海關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教材第32頁。
(二)報關單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
教材第32-35頁,注意新教材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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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