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優惠原產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
(1)《亞太貿易協定》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A、B)
(2)《框架協議》規則的原產地證明書(A、C、D)
(3)CEPA 的原產地證明書(A、E)
(4)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區的原產地證明書(A、F)
(5)2005年8月1日起,臺灣15種水果實行零關稅,2007年3月20日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19種進口農產品實施零關稅.需符合:在臺灣地區收獲、采摘或采集;運輸要求:直接從臺、澎、金、馬運到大陸或經香港、澳門、日本的石垣島運至大陸。
(6) “特別優惠關稅待遇”(A、G)
(7) 《中智自貿協定》(A、H)
注:A.原產地證書由受惠國發放,所有內容必須與給惠國備案一致,一個證書只適用一批貨物。
B.不能提交時,先依海關確定原產地并征稅、放行貨物,自貨物進境之日起90天內補交,多征的稅可退回。
C.原產地證書應自簽發之日起4個月內向我國提交,第三方轉運時,延長至6個月,FOB≤200美元免交。
D.不能當時提交,可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補交,多征的稅可退回。
E.適用CEPA項下的貨物,實行綠色關鎖制度,無法聯網核對時,可先交保證金放行貨物,90天內核定證書真實情況,情況屬實可退還保證金。
F.在出口前或出口時或出口后15內簽發,或貨物裝運起1年內補發,在簽發之日起6個月提交,最多可延長至8個月。
G. 原產地證書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180日,用A4 紙印刷,所用文字為英文.海關核查時應90日回復;核查期間可以憑保證金放行.
H. 所用文字為英文.自簽發之日起1年有效.海關核查時應60日回復,期間可以先憑保證金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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