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結關
結關是指對經口岸放行后仍需繼續實施管理的貨物,海關在固定的期限內進行核查,對需要補證、補稅貨物作出處理直至完全結束海關監管的工作程序。
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結關: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其進口、復出口及余料情況進行核對,并經經營單位申請辦理了經批準內銷部分的貨物的補證、補稅手續,對備案的加工貿易手冊予以銷案。
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結關:是指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含經批準延期的)暫時進口貨物復運出口或者暫時出口貨物復運進口,并辦理了有關納稅銷案手續,完全結束海關監管的工作程序。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結關:是指有關進口貨物到達海關監管年限并向海關提出解除監管申請,領取了經主管海關核發的《海關對減免稅進出口湖物接觸監管證明》,完全結束海關監管的工作程序。
3 轉關運輸
(一)轉關運輸及轉關運輸貨物的定義
轉關運輸是指海關為加速口岸進出口貨物的疏運,方便收、發貨人辦理海關手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允許海關監管貨物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的行為。
"轉關運輸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系指:
(1)由進境地入境后,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2)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由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
(3)由國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的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二)辦理轉關運輸貨物的條件
進口貨物經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核準辦理轉關運輸:
(l)指運地和啟運地沒有海關機構的。
(2)運載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和裝備,具備密封裝置和加封條件的(超高、超長及無法封入運輸裝置的除外)。
(3)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企業是經海關核準的運輸企業。
(4)不具備以上條件,但有特殊情況,經進出口貨物收發人申請,海關核準的,也可辦理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貨物除特殊情況外,申請人應當是經海關核準、認可的報關單位,并由持有海關發給的報關員證書的人員向海關辦理申請手續。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改裝、調換、提取、交付;對海關在運輸工具和貨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經海關認可的商業封志,不得擅自開啟或損壞。轉關運輸貨物必須存放在經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存放轉關運輸貨物的倉庫、場所的經理人應依法向海關負責,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海關需要派員押運轉關運輸貨物時,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并提供為執行監管任務必要的方便。
(三)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應提交的文件
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并遞交下列單證。
(1)進口轉關應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為貨車裝載清單三份),并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單證。申請辦理屬于需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后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并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另外,申請人或承運人應當負責將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完整、及時地帶交指運地海關,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口手續。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
(2)出口轉關應向啟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一式兩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后按規定向啟運地海關退寄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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