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向海關提出申請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海關受到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日。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們法院提取訴訟的,海光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事先通知當事人)
③海關可以制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機關阻止其出境。
(2)中止執行
(3)恢復執行
(4)終結執行
5.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1)對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2)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簽收。
(3)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4)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按一般程序規定辦理
①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②海關當場復核后,當事人對海關的復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③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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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