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關與報關制度簡介
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對海關的起源及其設置,中國海關管理的性質、任務與權力,國際海關與關稅組織和各國海關,海關的監管制度與擔保制度等知識的介紹,要求對海關有一個基本的了解,為以后各章的學習打下良好的基礎。
學習單元內容概述
第一節 海關概述
一、海關及其設置(一般了解)
二、中國海關管理的性質、任務與權力(一般掌握)
三、國際海關與關稅組織和各國海關(一般掌握)
第二節 海關的監管制度與擔保制度
一、海關監管的基本制度及通關程序(重點掌握)
二、海關監管的依據(重點掌握)
三、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擔保管理(重點掌握)
四、我國報關制度簡介(一般了解)
第一節 海關概述
一、海關及其設置
(一)海關的產生
1.海關(Customhouse)的概念
海關是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關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的物品進行監督管理,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和編制海關統計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簡言之,海關是依法執行進出關境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
2.海關的產生
海關是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一個國家的國家機器和政治制度比較完備,對外經濟交往日益增多的情況下,管理進出境人員與貨物的關卡機構便開始建立。我國海關產生于西周。
(1)最初各國設關的目的:出于軍事和國防需要,征收稅費。
(2)資本主義初期,海關成了各國實行保護貿易政策的工具,通過征收高額關稅,保護本國工業和市場。
(3)目前海關管理的主要作用轉向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和本國經濟的發展。
(二)海關的設置
1.在世界范圍內
海關一般設在沿海一帶,內陸國家則設在陸路邊境線上,沿海國家也常在內地特別是在首都和大城市設立海關。
2.新中國海關的設置
(1)從1949年6月開始,在周恩來總理直接領導,孔原、姚依林、朱劍白等同志的籌備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于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
(2)50~70年代,我國海關以沿海省市及一些邊界為布設重點,內陸省區不設海關。
(3)根據1987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條的規定,在凡有外貿業務活動,有國際航空、國際聯運、國際郵包郵件交換業務的內地都設立海關。
3.我國海關的設關原則
《海關法》第三條規定了我國設立海關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依據《海關法》,我國在下列地方設立海關機構:
(1)對外開放港口、口岸和進出口業務集中的地點;
(2)邊境火車站、汽車站及主要國際聯運火車站;
(3)邊境地區陸路和江河上準許貨物、人員進出的地點;
(4)國際航空港;
(5)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6)其他需要設立海關的地點。
海關機構的設立、撤銷,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海關總署決定。
(三)中國現行的海關組織機構
1.1949年10月25日中國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2.1953年與對外貿易管理總局合并,歸對外貿易部領導。
3.1960年又改為外貿部的職能司──海關管理局領導。
4.1980年,全國海關建制重新收歸中央,恢復成立海關總署,直屬國務院。
中國海關組織機構經過多次變更與調整,目前海關機構的設置為海關總署、直屬海關和隸屬海關三級,形成了以海關總署為最高領導機構,各地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垂直領導體制。1998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由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組建走私犯罪偵察局,設在海關總署。
[Page](一)中國海關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海關的性質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1.海關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權,即海關是代表國家在進出境活動中行使監管職能的行政管理和執法機關,海關的權力授自國家。
2.海關實施監管的范圍是進出境活動,即海關的監管對象是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以及上述貨物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二)中國海關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規定了中國海關的任務,“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四項基本任務)。
1.監督管理
海關監督管理的對象分為三部分:
(1)對貨物的監管;
(2)對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監管;
(3)對運輸工具的監管。
2.征收稅費
對進出口貨物及進出口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征收關稅及代政府其他部門在貨物進出口環節征收國內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監管手續費等。
3.查緝走私
查緝走私是世界各國海關普遍承擔的一項職責,也是中國海關的基本任務之一。中國海關根據《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各監管場所和設關地附近的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執行緝私任務。海關是法律規定有權查私并處理走私案件的機關。
4.編制海關統計
以數字形式反映一國對外貿易實際進出口的情況。列入中國海關統計的貨物范圍有兩大類:
(1)實際出入境的對外貿易貨物;
(2)對中國物資儲備增減有直接影響的進出境物品。
(三)中國海關的權力
1.海關的權力范圍
在被指定的范圍內執行監管活動。這個范圍主要指各國的關境(我國的國境大于關境)。
2.海關權力的具體內容
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的權力主要包括:
(1)許可審批權
許可審批權包括對企業報關權以及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儲、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運輸、保稅貨物的加工等業務的許可審批,對報關員的報關從業審批等。
(2)稅費征收及減免權
海頭依法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及其他稅費。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對特定地區(如保稅區)、特定企業(如三資企業)或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免征關稅。[Page]
(3)行政強制權
行政強制權是海關保證其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權力。主要包括:
A.檢查權。
海關有權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
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檢查不受海關監管區域的限制;對走私嫌疑人身體的檢查,應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內進行;對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內,海關人員可直接檢查,超出這個范圍,在調查走私案件時,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才能進行檢查,但不能檢查公民住處。
B.查驗權。
海關有權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
C.查閱、復制權。
此項權力包括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D.查問權。
海關有權對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進行查問,調查其是否有違法行為。
E.查詢權。
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F.扣留權。
海關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扣留權:
① 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 貨物和物品以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可以扣留;
②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③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對查獲的走私罪案件,應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偵查機構。
G.滯報金、滯納金征收權。
海關對超過規定期限報關貨物征收滯報金,對逾期繳納進出口稅費的征收滯納金。
H.提取貨樣、提取貨物變賣、先行變賣權。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查驗貨物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提取貨樣;進口貨物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提取依法變賣處理;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貨物的,海關有權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不宜長期保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先行依法變賣等。
I.強制扣繳和變價抵繳關稅權。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規定期限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
①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內扣繳稅款;
② 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③ 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J.抵繳、變價抵繳罰款權。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抵繳,或者將其被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
K.連續追緝權。
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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